境外投资项目评估模式的优化(2)
2017-09-14 01:00
导读:(3)风险评价的系统化和定量化尚待提高。目前许多境外投资项目的评估中,都没有对境外投资影响较大的汇率、税收、投资所在国外汇管制等因素的定
(3)风险评价的系统化和定量化尚待提高。目前许多境外投资项目的评估中,都没有对境外投资影响较大的汇率、税收、投资所在国外汇管制等因素的定量分析。而从操作角度看,以上指标的定量分析是可行的且是必须的,因为这些因素超出一定的变化幅度,对项目的可行性起到决定性作用。
二、评估理念和方法优化
1、从项目角度看
境外投资项目只有满足以自身现金流和资产申请和归还贷款的能力时,才具备投资的价值。因此,境外投资项目应该、也必须与项目融资的基本条件相吻合。对于财务指标不能满足投资价值的项目,通过项目融资的评估方式,可以划清发起人与政策性金融的经济责任和分工,继而明确对项目公司、发起人的利益补贴,再辅之以发起人角度、宏观效益角度、外交角度的评估和评价,有效地筛选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境外投资项目。
2、从政策性金融角度看
首先,应该作为政府的委托人,肩负起对境外投资项目评估、筛选,提高境外投资整体效益的责任。实行项目融资后,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从项目的立项开始参与其中,严密跟踪并反复论证,对发起人和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并且经常对具体的融资结构进行创新。从客观上保证政策性金融能够从项目评估阶段开始提高境外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3、从发起人角度看
一是项目融资克服了“表内融资”的状况,使得会计报表不至于因境外投资出现负债比例过高的局面;同时,因受行业周期或市场原因而国内经营暂时不景气的企业,当遇到境外的优质项目而申请境外投资贷款时,不再被会计报表而“一棍子打死”。二是可以获得超过自身财务状况的融资,同时项目较高的负债可以享受利息税盾。三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全方位介入可以充当项目顾问的角色,而风险的分配使发起人不至于因项目的失败而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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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以得出结论:在理论上,境外投资项目具备项目融资的适用条件,项目融资方法有利于提高我国境外投资项目的效益,从整体上促进我国境外投资的发展。
三、评估模式的优化
1、有效划分风险
如上所述,传统的评估模式下,发起人必须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所有风险负责。政策性金融机构虽然不以赢利为目的,但仍以收回贷款本息或释放担保责任为最终目标。而引入项目融资理念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项目分担风险并为其中的系统风险买单。对境外投资项目来说,发起人应该对项目的商业风险和自身的信用风险负责,对超出预测的政治风险和不可预见风险,除了投保境外投资险之外,应由政策性金融承担。 2、有选择地应用不同的评估模式
总体上看,境外投资只能实行有条件的以项目融资理念和方法为基础的评估。即政策性金融在评估境外投资项目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具体的评估模式:一是完全地应用以项目融资理念和方法为基础的评估;二是有条件地以项目融资理念和方法为基础的评估,即对不具备“特许权经营”和“政府保证”项目,则在实行项目融资的同时,对发起人追索权、风险分配因项目而调整;对现金流不足以覆盖贷款本息的资源、高科技引进项目,则在严格按照项目融资方式进行微观财务评估的同时,对宏观效益和微观效益对比分析、对系统性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和责任明确,在加入宏观效益、剔除系统性风险损失的基础上进行财务可行性评估;第三,部分规模小、操作不够规范的依然使用传统的评估模式。
3、不断改进评估指标
引入项目融资的理念与方法后,必须围绕项目启动,综合分析和评价项目的整体效益,并对有关指标进行调整,从而于项目现金流中予以测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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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性补亏。在采用项目融资模式的基础上,对能源、稀缺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于国家经济战略需要,项目本身无法自负盈亏的,依然以项目融资的方式进行评估、管理、风险划分;对短期或局部看现金流不理想的项目,可以相应延长贷款期限,或划分以项目资金、发起人机会成本收入的还款比例及期限。对国家战略项目、能源资源类项目,其政策性亏损部分由政策性金融机构予以弥补,然后在弥补的基础上,运用项目融资方法对项目进行财务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