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冷思考(2)
2017-09-14 01:01
导读: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作用的评估 (一)资本金的补充渠道不畅 相当多的观点认为我国商业银行要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只须发
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作用的评估 (一)资本金的补充渠道不畅 相当多的观点认为我国商业银行要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只须发行次级债券就能一劳永逸。其理由是: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数量已经相当庞大,核心资本充足率已超过了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标准,附属资本的充足率基本为零,发行次级债券能使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迅速达到规定要求。这一观点本无可厚非,但我们必须指出:(1)通过发行次级债券的方式使银行达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更多地考虑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数量,我们可以实现在某一时点上达到这一标准,但不能保证能永久维持。(2)我国银行次级债券的融资存在制度性制约。从发债主体的角度看,以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总量核算,要从总体上达到4%的附属资本充足率,必须发行3972亿元。[2]从购买主体角度看,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各类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而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的余额,按成本价格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5%.截止2004年12月底,我国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额是11853亿元,按15%计算,可以购买的次级债券总额是1777亿元。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由于这几年股市行情低迷和自身融资手段匮乏,也无力填补余下2000多亿元的发行缺口。
(二)市场约束机制的现实基础欠牢固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处理能力、相当的市场监督能力、合适的约束机制等构成了市场约束机制有效性的前提条件。从现实情况,我国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条件尚不具备。 1.信息披露和处理能力较差。西方学者认为巴塞尔协议得到广泛传播和接受的原因就是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从信息的披露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现状是上市银行在信息披露的规范、信息内容的数量上都要好于非上市银行,而非上市银行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要好于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即使是上市银行也未对银行面临的风险因素如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内容做出较为全面的披露,且缺乏数据支持,报表使用者无法对银行经营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做出准确判断。从信息的处理来看,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和低廉的违法成本,我国信息作假的现象非常严重。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信用评级市场,评级的原则、评级所依据的定性定量指标存在较大差异,水平也参差不齐,评估的业务范围较窄。 2.监督能力缺乏。次级债券投资者要有相当的风险敏感意识和风险处理能力才能发挥市场监督职能。我国证券公司和各类基金公司的业务并未随着市场的表现出同步甚至是超常增长的势头,原因之一是资产规模偏小,投资过于集中,面临巨大的系统风险;原因之二是资金来源与资产风险结构不匹配,风险过大,[3]他们在次级债券的投资上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以中国银行第一期次级债券的销售情况为例,最大的五家买家分别是建行37亿、中国人寿25亿、交行18亿,中信2.2亿、国家开发银行10.2亿、中银国际8.2亿。次级债券发行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说明了我国次级债券的投资者不能完全履行监督职能,并且相互购买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另外,债券的流动性也很差。一是在当前资本市场发展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银行的次级债券是一个很好的投资品种,投资者不愿转让;二是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不发达,债券持有者很难找到合适的买家。流动性差严重制约了投资者监督职能的发挥。 3.约束机制不强。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形成约束机制的必要条件。处在改革进程中的的商业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有许多方面的工作要做。一是必须分散股权,引入其他投资者,特别是非国有和国外的投资者,从而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二是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引入独立董事制。三是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四是银行要确定明确的规划,灵敏的风险监测和管理机制,良好的组织结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