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的银行监管体系的挑战
2017-09-14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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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监督管理体系
一、银行监督管理体系概述 所谓银行业监管是指主管机关或监管执行机关根据金融法规对银行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确保金融经营机构的安全和盈利。 对这个定义,我们可以从监管主体、监管客体以及监管等方面进一步理解。 1.监管主体
狭义的监管主体是指中央银行官方机构;广义的监管主体则把银行放在整个国民的大背景下来看。包括两个部分:内部监管主体和外部监管主体。内部监管主体也是最基本的监管主体即银行机构本身,这一部分的监管也称为内部控制。与之对应的是外部监管主体,包括官方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和行业公会等。 2.监管客体 它包括商业银行和经营存、贷、汇业务及名称同银行有异的金融机构。 3.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即监管的权限,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检查监督权。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针对银行机构的经营状况,可以及时索取及查阅银行机构的各种凭证和报表;对银行机构的经营活动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的检查;对银行机构进行项目评级和综合评级,并根据不同级别的银行机构施以不同的监督和管理。 (2)管理权。包括预防性风险管理,例如银行开业登记、银行资本充足性管理等;援救性管理,对遇到临时清偿困难的商业银行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帮助其渡过难关,避免倒闭事件的发生s事后补救管理,如存款保险制度,即银行倒闭后由政府、中央银行等组织赔付全部或部分存款。 (3)制裁权。包括对经营上不符合要求的银行给与警告;对存在较大的银行勒令其暂停营业;针对问题严重,已无存在必要的银行,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关闭。 对银行业严格监管就是为了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重大风险。 二、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991年我国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近年来,该体系在组织、立法、监管等方面均有一定的进步,特别是1995年在立法方面取得很大的成绩。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职能。除此以外还有《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及《担保法》等的颁布和实施。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的银行监 管体系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监管目标不明确 如前所述,银行监管体系的目标是为了维持一个稳定,高效,健全的银行制度,然而在我国银行监管很大程度上是为货币政策服务的,换言之是为了稳定币值来服务的。通货膨胀率高时,限制银行贷款范围及银行规模;反之,则放宽银行贷款及对银行新增业务的限制。银行监管的重点不是放在增加信息透明度以保障投资人利益或者对银行机构的安全性进行经常考核与评估,而是放在限制银行经营范围和整体规模上下 2.监管主体单一 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长期以来是中国人民银行独家监管的局面,而这样的监管体系无疑会产生以下问题:(1)监管力量薄弱。人民银行要监管全国所有的银行机构,无论在财力上还是在物力上都显得力不从心。(2)人民银行本身由谁监管。人民银行也是银行业的一部分,银行监管体系当然也应该包括对人民银行的监管,而人民银行作为唯一的监管主体很难保证监管的客观性。(3)人民银行担负着制定货币政策和监管银行机构两大职能,由人民银行独家监管很可能导致人行向某一职能的倾斜,以其中一种职能为主导。(4)监管主体的单一为设租寻租创造了条件。在单一管制主体的条件下,被管制者更容易通过疏通的办法让管制为他们增加福利,从而使管制最终保护生产者,而不是消费者。 3、监管内容方面的缺陷 各国监管内容侧重点各不相同,这一点可以在管理当局对银行检查评级的考核指标清楚的反映出来。下面,我们把我国的稽核评价百分比法与美国的“骆驼评级体系”作个比较。“骆驼评级体系” 稽核评价百分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