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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完全非合作博弈的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分析(2)

2017-09-14 04:52
导读:3.违规上市公司利益主体主要是控股股东、中小股东与监管者 控股股东、中小股东、监管者对上市公司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作为“经济人”,控股股东

  3.违规上市公司利益主体主要是控股股东、中小股东与监管者
  控股股东、中小股东、监管者对上市公司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作为“经济人”,控股股东往往会利用其控制权优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中小股东则要从上市公司获得“投资利益”。监管者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目标在于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使市场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原则,促进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发挥。由此可见,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监管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据对沪深证交所公开谴责的131家上市公司统计(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违规行为中违规担保事项、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分别占34.26% 、27.21%参见:“谁把上市公司拖入泥潭——上市公司违规典型案例分析”,上海证券报,2005年9月8日A5版。。从我国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种种表现也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违规主要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违反监管者制定的有关法规制度,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违规行为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控股股东、中小股东、监管者 2006年6月7日,在由证监会举办的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班”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主题发言时指出,上市公司违规的类型之一就是由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自己的控制权利,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范福春,2006)。。由于监管者主要是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因此监管者与中小股东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违规主要是控股股东分别与中小股东、监管者之间利益冲突的表现。
  
  (二)违规上市公司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特征分析
  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实质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结果。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违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具有不完全信息博弈、非合作博弈的特征。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1.利益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信息博弈
  不完全信息博弈就是每一个博弈者都不知道其他博弈者的参数的博弈。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普遍“一股独大”,控股股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们可以依据《公司法》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通过行使“股权”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权,享有更多“信息”,获得额外收益。尤其在违规上市公司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占有的公司信息要远远多于中小股东和监管者,极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来获取私利。因此,违规上市公司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是一种不完全信息博弈。
 2.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非合作博弈
  非合作博弈假定“参与人之间不存在有约束力的协议”,在此基础上探讨相互影响的个体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目标之下的决策过程和最终获益(温思美、谭砚文,2005)。企业是一个契约的集合体,由于当事人信息不对称、有限理性等因素的制约,这些契约是不完备的,而且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大量的非正式契约,并不完全具有有效的约束力。在这一点上,上市公司也不例外。因此,违规上市公司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是一种非合作博弈。
  二、违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博弈分析
  
  (一)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分析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由于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在法律地位和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上都不平等。控股股东利用自身的有利地位,频频违规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这种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一是大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其手法有无偿或低成本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拖欠往来账款、直接借款等;二是上市公司为大股东作借款担保抵押而承担不正常的风险;三是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资产或利润转移到控股股东或其全资子公司,造成上市公司资产流失。另外,还有虚假出资欺骗中小股东、唆使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中小投资者、从事内幕交易及操纵股价、募集资金在中小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做其他用途等其他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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