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机构境外上市的法律风险探析(2)
2017-09-15 06:48
导读:萨班斯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必须面对一系列的条件,如设立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执行上市公司审计的
萨班斯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必须面对一系列的条件,如设立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执行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特别加强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特别强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并明确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及大幅增强了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大幅加重了对公司管理层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经费拨款,强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预算以及职能。
其中,萨班斯法案中有两个条款需要在美上市的公司或准备赴美上市的企业特别留意。
其一,302条款——公司对于财务报告的责任:萨班斯法案302条款2002年9月生效,规定美国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财务总监(CFO)在其年度和中期财务报表中必须签名并认证,其财务报表完全符合萨班斯法案中有关规定,并不含有任何不真实的并导致其财务报表误导公众的重大错误或遗漏。如果将来发现有问题,CEO或CFO个人将对公司财务报表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个302条款对于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同样适用。然而,实际操作上如何把握,国有控股的在美上市的大企业老总如何面对由萨班斯法案带来的大量法律诉讼,将是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其二,404条款——公司管理层及外部审计师对于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责任。萨班斯法案404条款要求,公司管理层和公共审计师每年在年报中就公司产生财务报告的内控系统分别作出评价和报告,还要求外部公共审计师对于公司管理层评估过程以及内控系统结论进行相应的检查并出具正式意见。
尽管萨班斯法的颁布主要是针对众多的美国上市公司,但是外国赴美上市的公司也要受到萨班斯法的管辖。美国证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合法全面地披露信息。与此宗旨相违背的企业和高管要承担相当严重的责任。中国的企业稍不留意就有遭遇集体诉讼的风险,损失巨大。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也相继效仿美国制定类似的法律法规。除了实体方面的限制,在程序方面也是限制颇多的,特别是境外直接上市的程序相当复杂,涉及的境外咨询机构和审查机构之多,手续的繁琐以及经费的要求都是境内上市无法比拟的。中国金融企业的境外上市的首要难题就在于此。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三、中国金融机构境外上市法律风险的控制和对策
1、加强国内金融机构的监管
就像是谈到巴林银行的倒闭人们就很自然地想到巴林交易员里森的违规交易,而很少人会把它与英格兰银行联系在一起一样,中国人寿遭受集体诉讼,人们只会考虑到企业内部的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或者是高管违规欺诈等。殊不知,大家忽略了政府监管当局在境外上市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以及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国内企业的境外上市审批是需要经过国内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由于公司注册地仍在内地,实质上是中外合资公司的外资股部分在境外上市,而且上市集资仍需返回大陆,所以中国证监会的政策指引是鼓励的,“成熟一家,批准一家”。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用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其程序较为复杂,需聘请境内外中介机构较多,成本较高;需经过境内、境外监管机构审批,花费的时间也较长。但是,正因为需经过这些相对严格的程序,申请企业一旦获准在境外上市,将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公司股价能达到尽可能高的价格,公司可以获得较大的声誉,股票发行的范围也更广。再次,境内政府一定要承担起严格的监管责任,才能使企业免受境外受挫之苦。
2、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
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般是不利于上市公司募资的负面消息,与其从“标”上对信息的公开性严格的限制,倒不如从引起企业内部产生不良信息的原因着手,治“本”才是正道。内部控制的产生、发展、完善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早在上个世纪中期,针对美国“水门事件”调查的结果,立法者和监管团体开始对内部控制问题给以高度重视,并且开始制定内部控制体系的结构。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得出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内部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交流和监督评审五个互相联系的要素,以此合理确保取得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对相关法律和法规的遵守。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也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作为银行内部管理的标准,我国作为其中的一员也应当建立相关的制度保障金融机构健康有序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