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投资的新动态、动因及在我国的发展(3)
2017-09-19 06:34
导读:再者,我国为了引导外商来华投资制定了一系列产业导向政策,这些政策主要是针对外商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再者,我国为了引导外商来华投资制定了一系列产业导向政策,这些政策主要是针对外商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绿地投资”而制定的,对外商并购投资尤其是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没有专门的规定。
3.2 资本市场存在障碍
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缺陷,为企业之间产权交易设置了障碍,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是企业间开展兼并和收购的前提条件和基础,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还决定了企业兼并收购活动的发达程度,国外大多数企业间的并购都是在证券市场上完成的。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很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不仅市场规模比较小,而且本身带有很多的不规范性,这些都大大限制了外资通过证券资本市场进行跨国并购。
3.3 能力上的差异造成对接障碍
这次并购的主流是同一领域的横向并购,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及密集型产业,而在我国科技密集型产业起点低,规模小、发展慢,再加上我国银行、保险、、公用事业等服务领域基础薄弱,尚未全面对外开放,这就致使我国欲引进的FDI与全球流动的FDI在对接上存在较大差距。
3.4 动机差异造成的障碍
我国利用外资的目标是为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管理经验、扩大就业、增加出口、推动GDP增长、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以及配合国企改革重组等。而外商并购我国企业主要目的是利润驱使,它会从本集团的总体利益来考虑其产品种类,将其生产经营纳入自己集团的全球战略中,而完全忽视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并且,其着眼点在于我国效益和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型企业,而对于真正亏损、效益差的国有企业一般是不予考虑的,这便与我们的引资初衷是相背离的,这些动机的差异,也造成了跨国并购在我国发展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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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并购立法滞后和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阻碍了跨国并购活动的开展,缺乏高效、透明的外资并购审批,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不系统、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司法执法体系不健全,这些都严重阻碍跨国并购的顺利进行。
3.6 企业文化差异造成的整合障碍
在知识经济,企业并购是呈现出范围广、巨额化、跨国化等一系列新特点,并逐渐成为世界各国企业扩大规模,获取竞争优势的最有效的战略选择,但这一战略选择的实现并不完全取决于有形资产规模的简单叠加,更重要的是实现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从有形资源到以企业文化为核心的无形资源的整合,从而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在并购中,由于双方的国家、、经济背景不同,东西方文化差异造成的冲突不可避免,因此形成了企业文化差异造成的障碍。
4 推动并购在我国发展的对策
4.1 逐步建立规范化、符合国际惯例的并购法律体系,规范并购业务操作,加强风险防范
入世以来,通过调整、完善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初步搭建起了指引外商合法投资、并购活动的法律框架,但这一框架尚不足以解决并购实践中面临的具体问题,仍需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化与国际惯例不相符合的地方。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制定专门针对外资并购事务的法律条例或规章,以解决外资并购国企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性问题。如前所述的资产评估问题,并购价格确定问题以及财税收益重新分配问题等。
4.2 完善政府职能、加强对并购的调节与控制作用
为了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力,抢占国际市场,政府应对原来的产业发展与限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整,鼓励外资采用并购方式进入,参与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选择最有利于完成政府目标(提供就业、保证公平、保持社会稳定等)的合作对象,加强政府对并购的调节与控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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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推进资本市场的效率,开放证券市场
我国上市公司将是外资并购的重点对象,然而,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仍属于“政策市”、“消息市”,这势必会到外资的进入和并购活动的顺利开展,再者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以及上市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的企业并购,其公开性和公平性能较好地得到保证,故应加快推进外资企业在A股上市,对国内外投资者开放并购投资,以推动大中型国有企业加快改革和重组的步伐,同时,利用并购方式吸引外资,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会产生深远影响,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得到改善,我国证券市场资产重组的质量也会因此得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