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防范(2)
2017-09-20 06:07
导读:2.风险识别 对于已确定进入的细分市场,并不代表可以敞开大门出单承保,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在实践过程中,不少的基层核保人员将核保
2.风险识别
对于已确定进入的细分市场,并不代表可以敞开大门出单承保,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在实践过程中,不少的基层核保人员将核保视同为核对投保单要素是否完整,保费是否正确,而未能把握车险从人、从车、从地域的风险所在。以验车为例:承保与出险查勘时的验车是确定所理赔的车辆确属保险标的的重要手段,尤其对于全车盗抢来说,相对于最常发生的一般碰撞事故而言,由于一次事故导致的整车赔偿金额较大,风险过于集中,对于经营成果影响权重过高,属于承保风险控制的重点环节,必须作为重点技术环节来加以管理——由核保人员验明标的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并对中高档车拍摄全车照片,与投保单一并留存,以备出险时核对。再如稀有车型的承保,必须十分慎重。一类是市场上个别新款的进口车辆,由于使用量少,配套的维修、零件供应尚不配套;另一类是市场上少量仍在使用,但原生产厂家不再生产的老旧淘汰车,也面临零部件无法供应的难题。对于车辆保险来说,实践中一般采用受损后送修理厂恢复原样的实物赔偿方式,因此,一旦承保了以上两类车辆,将给售后理赔服务带来难题。
3.分散风险
对于加保了盗抢险的车辆、高档车辆以及可能一次事故导致群死群伤的客运中巴、大巴等车辆,应当在法定分保之外再确定合理的自留额,其余风险通过商业再保险进行转嫁,通过组合风险,实现车险经营的稳健。
(四)应收保费的风险
分析一下应收保费的成因不难发现其缘由:一是部分车队车辆较多,一次缴清保费财务有困难,需要分期缴纳;二是个别投保人不履行缴纳保费义务,而等到出险时,再补缴保费,未出险的则成为坏账;三是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到位,导致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滞留在业务员或代理点手中。上述后两种应收保费不仅给保险人带来了逆选择的风险,同时还对保险人的营业税、分保、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计提带来了影响。因此,需要通过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加以控制和管理,堵塞漏洞,降低应收保费的比例。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对于如何防范上述四个方面的风险,除了加强管理,增加管理投入外,还应试行将车险经营效益考核到业务员个人的做法,使业务员个人在以效益为中心而不是以保费收入为计提报酬依据的考核机制引导其向展业员与第一核保人并行的双重角色过渡,使其将公司经营目标与个人利益驱动统一起来,管理好个人的展业目标、发送的单证、应收取的保费等。通过考核制度的创新将有助于理顺展业与管理、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关系,形成竞争的合力。
二、车险理赔风险及防范
(一)条款设计的风险
保险公司日益关注经营过程中来自核保与核赔的风险,即标的的风险程度与费率的匹配与否,理赔时对条款的理解正确与否,定损、理算的准确与否等方面。保险经营者首先应当从产品这一源头出发,在开发和研制新险种的过程中将防范风险的意识提到应有的高度并加以落实,在防范开发风险的基础上才谈得上按照产品的条款和费率进行核保以及出险后的核赔管理是否到位的。 例如,保险承保责任与责任免除之间的逻辑关系要严密,不能有缝隙。当前国内保险业务条款除了“财产一切险”之外,基本上都采用了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均列明的方式,并在责任免除的最后一款列明:“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而事实上,同时列明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无法穷尽应列明的,难以涵盖一些特定的事故,因此,一旦出现难以明确界定责任的事故,保险人则会处于未在保险责任列明即为责任免除中的“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思维模式中,而被保险人则相反,会产生凡是未在责任免除中明确列明的即属于保险责任的反向思维,双方的争议便会由此产生。因此,保险公司新开发的产品,要在逻辑严密性方面下功夫,采用单一列明式,即要么只列明保险责任,而将责任免除界定为“列明的承保责任之外的灾害或意外事故”,要么采用现有“财产一切险”的方式仅将免除的责任逐一列明,免除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为保险责任,使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的外延总和为100%.再有,关于条款设计的严谨性还体现在条款使用的文字在文义上不能有歧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由于以往惯用的条款解释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具有上的效力,因此,条款起草时的文义务必通俗易懂,对专业性词语在条款中给予注解,避免理赔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发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产生纠纷,损害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