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防范(3)
2017-09-20 06:07
导读:(二)查勘风险 车险事故现场情况一般由理赔外勤查勘人员最先了解掌握。报价、核损、理算、复核、审批等人员一般需要通过查勘人员出现场的理赔联
(二)查勘风险 车险事故现场情况一般由理赔外勤查勘人员最先了解掌握。报价、核损、理算、复核、审批等人员一般需要通过查勘人员出现场的理赔联系记录和所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来核定是否属保险责任事故,并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因此,提高出现场率,掌握理赔的第一手资料是把好理赔质量的第一关。许多车险的案件之所以长期不能结案理赔,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保险人缺乏第一手的理赔资料。这类久拖未决的案件无论是对保险公司的内部结案率的考核,还是客户的保险利益都是一种损失。因此,保险人要减少和降低疑难案件数量,减少理赔纠纷,应当从提高出现场率入手来加以解决。
(三)估价风险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车辆财产的损失估价,二是人员伤残的损失核定。 车险报价系统是车险经营(尤其是理赔服务)的重要支持技术手段,缺乏报价系统不仅不利于理赔的准确性,赔付率,同时导致了理赔信息在客户与保险人之间不对称,难以具有说服力,容易与客户产生纠纷,同时还会诱发理赔队伍的廉洁性。为此,作为经营车险业务的特殊资源,必需有配套的零部件报价系统作为经营支持系统。保险人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车型建立分级的车辆零部件报价系统,并加以维护,以提高车险理赔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事故在造成机动车辆财产损失的同时,往往会连带导致车上或第三者的人员人身伤害,发生医疗费用或医疗后的评残。人身伤害损失不同于车辆的财产核损,它涉及到大量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特别是随着个人自我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体制的改革,从长远来看,车险中人员伤亡案件的医疗费用呈现上升趋势,将对车险理赔造成影响,必须尽早加以有效的管理。首先,应当向招聘富有临床经验的医生,建立车险人员伤亡案件的核损队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其次,医疗核损人员应当在接到报案后即介入伤者的过程,做到医疗前期与伤者主治医师的沟通,了解伤者病情和下步治疗方案,治疗过程中了解伤愈状况,治疗结束后,对医疗费用进行核损,才能全方位地控制人伤案件的理赔质量。
(四)调查风险 全车损毁、盗抢车以及高档车的损失,在整个赔案中所占的件数虽小,但赔款金额对经营效益的影响权重大,因此,应加大理赔管理的投入力度和资源,加以重点监控。通过实践可以发现:车险理赔案件符合80\20法则,大量的小额案件的存在消耗了大量的查勘、定损、理算等人力资源和查勘车等设备的投入,增大了经营成本。而从上说,小额案件往往是被保险人具有一定承担能力,可以自保的,而保险所承保的应当是被保险人无力自负的较大金额的损失,这正是保险存在的意义。因此,需要根据各地的统计数据加以,以测算出80\20的分界点。开发并完善“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在自愿的前提下提高被保险人自负损失金额,同时降低保费收取标准,做到权义对等。只有减少了小案件的投入,才可能对件数少而影响金额权重大的大案、要案投人充足的理赔资源,使理赔管理精细化,产生显著的效益。
(五)理算风险 理算是报案、查勘、定损完成之后的一项高度综合的专业技术,从事此项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所理算的险种的条款、承保理赔业务流程、保险法规、相关的法规(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对前面的工序均有了解,在此基础上,根据出险标的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保险事故查勘报告、报价单、事故照片等进行综合分析之后定量的过程。因此,这一岗位人员的素质至关重要,必须加以重点选拔和使用。
(六)追偿风险 涉及到第三者责任而产生赔偿在法律上具有追偿权利,迫偿是保险人经营中直接影响到赔付率的重要环节,应当加以重视,予以人力和财力的必要投入,运用法律手段,挽回已经赔付并具有追偿价值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