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7-09-21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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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制度自产生
摘要:公司制度自产生以来,得到了蓬勃发展。但是,传统公司法奉行股东利益至上和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这就使得公司单纯追求财富积累,而给社会带来了的一系列问题。于是,以兼顾股东利益最大化和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著称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一经提出就受到广泛关注。试图通过法经济学方法分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期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经济学分析;制度构建
1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概述
1.1 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
(1)国外学者的观点。
“公司社会责任”一词起源于美国。早在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在其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有道德因素在内。但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具体界定,学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韦翰尼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具有的那种超出其业主或股东狭隘责任观念之外的,替整个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琼斯福·马可圭那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仅负有经济与法律上的义务,而且更负有超越这些义务的其它责任。
(2)国内学者的观点。
新《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至此,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但是目前,法学理论界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尚无定论。
刘俊海先生指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台湾学者刘连煜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经营的某一事项符合社会多数人之希望,为满足与实现该期望而放弃经营该事项的营利之意图。”卢代富先生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指的是,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1.2 公司社会责任的基础
(1)思想基础。
19世纪末期,社会本位思想兴起。法律设计也矫正了过去过于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的偏颇,以庞德和耶林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任何法律应为社会利益存在的主张。在这种环境下,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正是对传统公司法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和补充。它将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重,强调公司内部之间以及公司与社会之间各利益主体利益的协调,追求社会整体利益至上。可以说,社会本位思想就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奠定了社会思想基础。
(2)公司产生过程的本质要求。
从公司产生的过程看,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简单协作到工厂手工业,再到机器大工业的变化,企业的组织形式相应地也经历了从独资企业到合伙企业,再到公司的演变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专事海上贸易的规约公司。这种公司存在的历史使命就是为当时政府的重商主义服务,从而方便本国国民从事海外贸易活动。由此可见,公司自形成之初,就是服务于国家原始资本的积累,公司天然地负有服务国家与社会之重任。
(3)社会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实力急剧扩张,创造了巨额财富,并实现了对各领域的渗透和扩张,但在此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为了追逐利润而无视环境污染;提供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侵犯消费者权益;逃避税收;排斥公平竞争;恶意违约,普遍缺乏诚信。公司对这些社会问题不能熟视无睹,不能将营利作为其追求的唯一目标。作为社会中拟制的人,公司应当考虑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正义的要求。
2 对公司社会责任存在必要性的法经济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