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票据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防范对策
2017-09-21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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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以下简称票据
银行票据(以下简称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五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若约定由出票人本人付款,则是本票;若由另一人付款,则是汇票或支票。可见票据的基础是信用,票据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权利的实现要有一套管理体系进行保证,否则某一环节的疏漏,就会引发票据当事人利益的损失。 (一)银行票据可能产生的风险 1.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商业信用风险。按我国现行《票据法》解释,银行票据是一种五条件的支付命令书,可背书转让而流通。可以说票据是将商业的口头信用合同化,合同证券化,可以提高其履约的效力。但票据的签发及转让与被转让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需要的基础上,当票据在背书转让过程中出现某一债务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履约、或某一债务人无故毁约、或某一债务人根本没有履约能力而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尽管银行票据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命令,但作为平等交易主体的相关当事人并无权对违约行为进行强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因此,商业信用上的违约行为会引发票据权力的无法实现而造成风险。当这种行为经常发生或成为普遍,使用票据的风险系数就会倍增。导致票据使用功能的弱化或使用面的萎缩,如背书转让推不开或不敢使用银行票据结算,银行也不敢对商业汇票进行贴现和承兑。贴现违约也会带来信用风险。远期票据持票人在资金紧张时或为了盘活资金可将票据卖给银行,即贴现,这时持票人部分转让了票据权力,即收款权,而预支资金的使用权,同时付给银行贴现利息即预支费用。但票据实际支付任务并未结束,在票据到期时票据签发人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存足票据金额以备支付赎单,当票据签发人无力支付,银行将向贴现人收回票款,退回票据;如贴现人也无力赎回票据,银行就会由于票据当事人违约而出现票据业务风险。另一个商业信用风险是承兑违约。承兑负无条件付款责任,因此银行承兑汇票有较高的信誉,易流通转让而变现,备受持票人的青睐,承兑也可以给银行带来可观的收益,但风险与收益并存。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原则,银行吸收的存款不能完全使用出去,必须留足一定的比例以备存款的支付,这就引出了银行承兑的风险,其一,银行签发承兑汇票在支付能力范围内,申请人如无法按期履约造成的损失,对银行的经营较小;其二,超出银行的支付能力而承兑,当申请人届时毁约,银行承受的违约风险将加大。 第二,银行信用风险。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入,对他的负债负五条件支付的义务,相应的对他的资产也有责任和义务负到期无条件收回的责任,才能确保其对负债的正常支付,否则其经营将无法维系风险在所难免。按《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资产除现金外,其他资产业务都有风险权数,因此票据业务也存在风险。一是票据的转贴现。商业银行在头寸紧张时,可将未到期票据出让给其他银行即转贴现,以缓解资金压力。在生产正常的情况下,票据的转贴现比较容易实现,当社会生产出现通胀,银根紧缩时,不仅支付出现困难,银行的支付也同样艰难,转贴现就难于实现,银行即使有票据做抵押,也会陷入危机而出现支付风险。二是央行的再贴现。央行作为监管当局,再贴现的目的是调节货币流通,保证币值的稳定,从而促进的增长,防止出现大的波动。因此当生产出现膨胀,为防止货币贬值央行就会收紧银根,卖出票据回笼货币对经济进行调节;当生产萎缩本币支付能力走强时,央行买入票据投放货币以利生产的复苏。由于央行的调控是间接的,对社会生产的干预不明显,当企业或银行反映不敏捷,错过央行的调节过程,想通过再贴现解决头寸问题于缓解资金压力就为时过晚,按优胜劣汰的游戏规则,只能是适者生存,弱者出局。 2.管理纰漏出现的操作风险。这里既有付款人支付风险,还有票据行为风险。首先,付款人支付风险。银行票据是一种要式性文件,只要要式合法,银行必须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其一,当票据要素有瑕疵,而经办人员又没审核出来,风险就可能出现。按现行《票据法》解释“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这对付款人银行来说风险很大。其二,现行票据查询系统不完善,一些业务操作职责不清易带来风险。如票据业务代理解付现象普遍,当经办人员有疑问时,按规定电报查询,但签发行模棱两可的答复,会使解付行难辨真伪。这是付款人支付风险问题。其次还存在票据行为风险。主要表现在:(1)签发人的风险。特指票据债务人,按现行《票据法》解释票据的签发必须给付对价,当签发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履行了,但其收到对价的权力没有或没有完全实现,其风险就出现了;还有按现行《票据法》规定,票据被伪造或变造,不影响其真实签章的效力。即出票人签发的票据被伪造或变造,其责任仍然要出票人承担,当然其损失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但就票据行为而言,是出票人的一种风险。(2)保证人的风险。 当持票人对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资信状况不了解或不信任时,为规避风险,可以要求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对票据责任进行保证。保证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几人,当持票人没有收到票据金额,可以向保证人索偿。因此,保证人也存在保证风险。(3)持票人的风险。即票据金额的债权人,一是收款权没有实现;二是票据缺陷风险。如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收款人名称、金额、出票日期有更改,票据均无效;三是提示性风险。票据是一种提示性文件,如支票是出票后10天,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是1个月等,超过提示期,付款人有权不予付款;四是时效性风险。票据权力有法律时效,如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是2年,支票是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又没有向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就丧失票据权力,当然其民事权还有,但还要另花费时间精力去承办;五是流通风险。票据具有流通性,如票据的背书转让不连续,票据的取得有重大过失,票据丢失而付款人又不确定的,都会影响票据权力的实现,变成现实的风险或潜在的风险。票据还受其前手权力缺陷的影响,如有伪造、变造,前手存在抗辨事由,都会影响持票人的权力。 3.条款适用性风险。《票据法》有关条款与现实业务操作存在一定的矛盾。如票据丢失的公示催告程序与支付结算办法不配套,公示催告信息并未与银行联合发布通知到每个营业点,催告的票据如被代理行解付,而引发的代理解付行与付款行、付款行与签发行及挂失人之间的责任无法判定。同时,还存在法律条款信息不对称风险。如《票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汇票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而第五十九条又说“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知货币种类的约定是否具有汇票上的法律效力?在实际支付中,特别是汇率变化大的情况下是否会引起交易双方的争执。显然,这存在一个汇票要素以法律效力的。另外,涉外票据法律适用问题更突出,对本国票据法与缔结国、参加国际条约国、适用国际惯例的具体国家及这些国家的相关法律没有详细说明,给票据使用者制造了许多悬念,直接我国票据的跨国使用及他国票据在我国境内的支付流通。 4.跨国支付引发的国际风险。首先是汇率风险问题。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增加,特别是成功加入WTO,国际结算使用的广度和深度趋势增强,而世界局势又动荡不稳,汇率变化频繁,加大了结算风险。对汇率趋势预测的性、准确性,选择最佳时间结算以规避汇率风险,减少外汇损失已成现实问题,但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专业人才难予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还有汇率引发的风险还未引起重视带来的观念风险,即与外商的谈判过多重视价格,忽略汇率的变动、结算币种的选择。其次是货币风险问题。国际票据结算还牵涉到货币使用问题,如用本币还是外币,软币还是硬币结算,货币选择不当损失也是惨重的。此外还有国家风险、风险等,都会给的海外经营及结算带来灾难。 (二)防范票据风险的对策思考 票据风险防范应是一个全社会范围内的系统工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 1.重新修订《票据法》。《票据法》作为行为法,应更注重规范票据当事人行为,保护正当持票人、支付人的利益。《票据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作用是有条件的。因此,笔者认为票据法的制订更应从票据的本质出发,即票据的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提示性、返还性等5个方面充分考虑,发挥票据的支付结算功能,节省正常的流通费用。立意太高,如票据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限制了票据的流通转让,使用范围也难予推广,如支付赡养费、文教费等,无法满足给付对价、或债权债务关系的要求,而作为支付人的银行,审查也有难度,与国有银行向企业转变的改革目标不符,界时其监督职能会被强化,经营职能也会被弱化。同时,《票据法》对重大违规行为限制性条款应明确,如取消其票据签发权、支付权,建立一个良好的票据使用环境。随着我国人世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票据行为或《票据法》更应国际化,不断减少法律条款之间的不相融,更兼融或包涵国际上通行或认可的先进法律条款,对票据使用者和票据经营主体的银行可以进行更具体的规范,减少操作风险。 2.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登记、咨询体系,和严格的监督、执行体系,对社会行为才能起到制约和规范的作用。否则,信用仅靠道德意识的约束,只能使守信者失去信用,不守信者行为更加放肆。这与我国大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相融的,也与我国加入WTO后向世界的庄严承诺不吻合。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对提高国民素质,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价值都有现实的意义。但对票据行为而言,通过资信系统查询,企业能够主动的规避与信用差的单位或人不发生业务关系;同时也敦促自己,规范操作,不被列入无信用单位或人的黑名单内,这样就可减少票据风险的发生,这是证明了的。 3.建立完善的支付保障体系。支付保障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3个体系:第一是支付系统。银行作为支付人,应充分发挥其网多面广及先进的化管理手段,建立和完善支付防伪系统,如本行票据号码的识别系统、专用票据的防伪鉴别系统,还有专用印章、印油、密押,防止假票案。第二是查询系统。对跨行、跨系统票据,建立一套资源共享的查询系统,严格规定签发行及时将大额票据信息输入,如票据签发的时间、金额、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及票据号及已挂失等相关信息输入,确保真实。各代理解付行根据查询系统核对真伪,并将已解付信息及时输入,防止克隆票、假票。而管理行、监管行还可通过查询系统,结合其他资料,对出票行进行非现场监管,必要时进行现场稽核,防范内联外盗的票据风险。第三是票据保证系统。每年评出票据管理安全行,并授权这些单位为有资格承兑或保证银行票据的行。这样做的目的,一是提高这些行的知名度及信用度,证明其有一批懂票据、懂、懂国内国际支付的专业人才队伍,票据业务由该行办理,风险小;二是创国内银行品牌,使其能早日参与国际市场范围内的竞争,维护国内的合法利益,规避国际结算风险。同时也扩大这些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票据保证系统的创办,也使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新的票据业务品种手续更完善、更、管理更严谨。 4.加强票据知识的宣传和。票据作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关系到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因此加大票据知识宣传力度,学习掌握票据使用知识,增加防范票据风险意识,履约付款意识,做到家喻户晓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使用票据的过程即是履行法律责任和享受票据权力的过程,同时,也是个人信用的积累过程,不要让无知,使自己丧失了正当的票据权力;更不要让无知,给自己的信用记录抹黑,被信用社会所抛弃。通过宣传和学习,使票据使用者能够自觉规避操作风险,扩大票据支付功能,节省流通费用;利用票据融资功能,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让票据更好的为自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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