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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制度设计与监管(2)

2017-09-22 06:05
导读:我国股票期权主要实施标准探讨 1、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主体。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建议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述条件:公司章程符合
  我国股票期权主要实施标准探讨  1、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主体。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建议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述条件: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中有2名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中有2名以上独立监事,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公司应当有明确的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实施计划,并建立了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股票期权的合法授予对象。建议相关部门规定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应当包括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普通员工、董事与监事(包括外部董事与外部监事)、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员工与母公司员工等,但拥有公司股权超过10%的内部员工被授予股票期权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且行权价格必须高于公平市价的10%。  3、股票期权的发行数量限制。建议有关部门规定:上市公司在股票期权计划期内发行的股票期权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流通股本的20%;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的期限(如:十年)过后,上市公司可重新开始下一轮股票期权计划;计划期内每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应当限制在公司总流通股本的10%之内;每位股票期权计划的参与者可获得的期权总量不得超过计划总量的25%。  4、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限制。建议我国监管部门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期权行权价格不能低于授予期权时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该公平市场价格可以定义为授予期权前三个交易日的平均股价。  5、股票期权等待期与行权期限。建议有关部门规定:(1)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间隔不得少于一年;(2)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五年,同时不得超过十年,股票期权超过上述行权期限的,其权利自动失效。  6、禁止股票期权计划中的内幕交易。(1)上市公司在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时以及公布业绩前的一个月内不得向参与者授予股票期权;(2)高管人员在上市公司发生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时以及公布业绩前的一个月内不得对股票期权行权;(3)如果公司出现严重违法,现任高管人员与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持有的期权取消行权资格。  7、特殊情况下期权方案的调整办法。当上市公司出现送红股、派现金股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换股等事件,员工因辞职、解雇、退休等而终止对公司的服务,公司出现要约收购、合并、控制权转移、分立等情况时,公司应当酌情采用加速行权、停止行权等办法。具体的措施应当在公布股票期权计划之前与财务顾问预先拟定。  我国期权行权的股票来源模式设计  1、相机发行新股模式。所谓相机发行新股模式是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期权的同时,证监会给予上市公司浮动的、可相机发行的新股额度,持有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时可以按预定的行权价格认购该部分股票。相机发行新股模式下,由于员工持有的股票期权行权引起股份变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每年年检期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该模式的主要优点有:(1)对现行的框架修订较少,实施难度小;(2)根据M-M的修正模型,该模式能使负债率较高的公司的总价值增加。该模式的缺点主要为:(1)发行新股存在明显的稀释效应;(2)使负债率低于最优负债率的公司总价值下降;(3)无法将亏损公司排除在期权计划实施主体之外。  2、公开回购流通股模式。该模式的基本流程为:(1)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流通股的决议,决定回购股数、回购价格、回购期限、回购方式、回购的资金来源等重大事项,报请股东大会批准,然后上报证监会、交易所等机构备案;(2)上市公司以既定的回购价格与回购方式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公开回购股份储存在库存股帐户中;(3)当股票期权持有人行权时,股票期权持有人通过报盘系统申请行权,清算机构记减期权持有人帐户上的期权与保证金数额、记减上市公司库存股帐户中的库存股数额,同时记增期权持有人股票帐户上的股票数额。  该模式的主要优点有:(1)为上市公司开辟了一条持久的股票来源渠道;(2)由于绩差公司、亏损公司没有能力实施回购,该模式自动地将绩差公司排除在期权计划之外;(3)回购可以为股东带来税收优惠;(4)股票回购可以为股东带来财富效应。公开市场回购模式的主要缺点为:(1)需要修改《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回购股票可用于员工股票期权计划行权;(2)需要制定公开回购股票的实施细则,建立与完善库存股制度,包括规定库存股的转入与转出办法、库存股的准则与核算体系、库存股的信息披露办法等;(3)需要制定市场规则防止回购中的市场操纵行为。  3、定向回购非流通股模式。定向回购非流通股模式是指上市公司向大股东以协议价格回购股票,通过证监会批准后将回购的非流通股转变为流通股储存在库存股帐户中,当股票期权持有人对期权行权时,上市公司将库存股以行权价格转售给期权持有人。  该模式的主要优点有:(1)可以逐步降低国有股比例,促进上市公司股权的优化  ;(2)该模式下非流通股可以逐步转化为流通股,从而结束我国上市公司长期以来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的局面。该模式的主要缺点是:(1)需要修订《公司法》中回购股权必须注销的规定,增设公司库存股帐户制度;(2)需要证监会同意回购的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3)上市公司在确定非流通股的回购价格时缺乏的依据,容易出现控股股东串通其他关联大股东为自己确定过高的回购价格的局面,从而损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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