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思考(2)
2017-09-23 01:32
导读:2.2 完善监管体制,加大监管力度 第一,应该坚定监管目标,证券监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
2.2 完善监管体制,加大监管力度
第一,应该坚定监管目标,证券监管工作必须始终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资本市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证券监管应坚定监管的目标,即如何维护和体现市场自由、平等的真正内涵,如何公正的对待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充分运用监管信息,消除监管渠道障碍。监管活动从本质上是一种事前行为,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中出现的违规现象,监管机构只能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因而监管机构应利用已经掌握的信息,消除监管渠道中存在的障碍,在事前防范,尽可能把违法违规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三,完善监管体制,加大监管力度,保持监管的独立性,应该细化和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行使监管职责,对于监管对象。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工作,努力解决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操纵市场这三个顽症。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律师及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查。在监管权力上,我国可以借鉴美国SEC兼有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以及独立行使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的特征,增加我国监管机构的“准司法权”。同时,还应该保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确保监管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此外,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应做到监管机构监管和市场参与者自律相结合,逐步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交易所把关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 2.3 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美国大法官Louis·D·Branders对信息披露制度作了这样的阐释:“公开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与产业弊病的矫正政策而被推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信息披露制度应符合的标准有: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适法性和易得易解性。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完善主要是解决好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三方面,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首先要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健全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要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加大执法力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集中精力查处内幕交易和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违规的事件,证交所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是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书来约定上市公司遵守信息披露规则,负责上市公司日常的披露工作。证券业协会则应制定内部自律的信息披露规则。另外,还要发挥中介机构等的审查、评价作用。最后,监管部门应提高违规成本,使违法者终止铤而走险。我们还可以结合独立董事制度,将各项信息披露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挂钩。此外,还要注意应该尽量缩短信息披露的时间以及完善证券信用评级制度。
2.4 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内部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基础和源头,我国的上市公司可以参照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结构实行的内部监控机制、外部监控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的经验,在已取得成效的股权分置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大股东的权力制衡机制,严格执行发审委和举荐人问责制,突破董事会运作的瓶颈,完善独立董事的责任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坚决遏制违规对外担保,提高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激励和约束等,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培养机构投资者的力度,提高机构投资者占有的市场份额,只有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才可能避免代理风险和治理内部人控制问题,预防和制止损害投资者行为的发生,提高公司营运效率,从源头上消除虚假信息的产生和消除危害投资者利益的潜在风险。
2.5 设立专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投资者保护协会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以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的保护机制,是投资者损失由政府“埋单”转向市场化运作的一大进步,标志着国内证券市场救济制度的逐步成形,推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化建设。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荷兰等地的股东协会制度或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制度,在证券投资者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中介机构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提供有关参与公司管理、依法行使和维权的咨询,并为投资者在权益受侵害时寻求救济提供组织和费用的援助。这就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更为直接、完全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