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和对管理腐败的遏制
2017-09-23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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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美型
(一)英美型 一个典型的英美公司以股权分散和总经理持股甚小为特征,这使得其总经理特别容易为回扣所动。因此,有效地遏制回扣的威胁,是股权分散的公司作为一种有效组织结构生存与的先决条件。英美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所依赖的是:运作的高度透明和比较完善的立法和执法体制。如果没有信息的充分披露,类似收回扣的交易就会难以被发现。而要达到企业运作的高度透明,发达的和独立的审计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们确保了企业所有的交易(以全面公开原则为基础)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记录下来和披露出去。这些机制从本质上提高了公司运作上的透明度,并与调查机构(如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执法功能相结合,增加了监察到管理腐败行为的机会。 尽管这些监察腐败的工具对于英美公司制度的运行十分关键,但它们本身并不足以防止回扣。为了有效地防止回扣,必须有一个能对被查获的人处以足够的民事或刑事处罚的体系。事实上,英美公司企业制度的生存和发展不仅依赖于其可靠的会计和独立的审计制度,而且依赖于一个能重罚那些有腐败行为的公司高级经理人员的法律体系。 这一点也有助于我们理解英美和其他发达国家(如日本和德国)在公司信息披露上的显著差别。总的来说,美国的财务会计和审计是最发达的,美国对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是世界上最广的和最严格的。 上市公司信息充分披露原则的价值近来在美国也受到质疑,因为与其他国家的公司相比,这些过于繁杂的信息披露要求可能使美国公司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然而,本文作者认为,这是在企业股权分散和总经理参股很小的情况下,为有效地限制和防止管理腐败行为(例如收回扣)而必须付出的代价。 同时,英美型的公司治理机制十分重视管理人员激励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比较健全合理的经理人员激励制度能引导管理人员去创造价值,而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增加个人收入并损害股东利益。有人觉得美国大公司管理人员的现有报酬水平过高,但是应该看到,作为整个公司治理机制的一部分,英美型公司高级经理人员的较高报酬水平在控制管理腐败上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这也许就是所谓的高薪养廉(高薪养廉用以抑制回扣的局限性已在本文第一部分进行了讨论)。
(二)日德型 毫无疑问,腐败普遍存在于日本的公共部门之中(公司向政府官员提供秘密捐款或行贿),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少有关于公司和公司之间此类案件的报道。这是由于日本公司管理结构中的若干特征有效地遏制了可能产生的管理腐败。 日本公司的一个特征是所有权的集中,即使最大的公司也不例外。根据1991年的数据,5个最大的股东持有25家最大公司的20%的股份。小公司的所有权可能会更为集中。而且,大多数日本的公司是交叉拥有各自股权的公司组成的财团(keiretsu)。一家核心银行拥有集团中公司5%左右的股份,而这些公司反过来拥有该核心银行的一些股份。核心银行和其他银行或保险公司(一般占有4%~5%的股份)控制了大公司约20%的股份。另外,不像独揽大权的美国的CEO.日本CEO的经营决策是在定期会面的总裁委员会成员达成一致决议的基础上做出的。 日本公司管理结构的这些特征,构成了对收回扣的多层次防范。首先,交叉持股产生了部分的纵向结合,减少了机会主义。其次,若干个稳定的大股东的存在和参与决策使得回扣策略难以实施。另外,日本的高级经理一般为终生聘用,这就意味着一个CEO不能从某个公司跳槽到另一家公司任CEO.缺乏外部高级经理人员市场,对一个日本的CEO来说,意味着一旦被查获接受回扣(或其他管理腐败行为),处罚将是严厉的:失去现有的工作,以后长时间的失业和人格上的打击。在日本的公司制度里,公司对经理忠诚度的怀疑足以毁掉经理人员的前途。 这些多层次的防范(非财务机制)有助于解释在日本为何没有出现严重的管理腐败。同样的原因,信息公开和外部审计在此虽仍然重要,但不如在英美结构中那样必不可少。所以不难发现日本的信息披露远不如美国那样繁杂。与典型的美国公司不同,对日本公司而言,激励制度在阻止管理腐败中的作用也较次要,这与日本CEO的收入大大低于他们的美国同行这一现象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