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业监管(2)
2017-09-25 01:43
导读:二、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防范金融风险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根据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
二、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防范金融风险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根据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并通过重组而成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已经正式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这也是我国加强银行监管,保障银行业安全、高效、稳定运行,防范化解银行风险的重要举措。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银行业将日益国际化,参与国际竞争的范围与程度将日益扩大,这就要求我国银行业加快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步伐,特别是在银行监管方面也应该遵守和实施新协议。为此,必须准确、全面地把握新协议的宗旨与要求,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环境、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潮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更新监管理念与知识,完善监管法规与制度,吸收和培养专业监管人才,努力提高银行业监管水平。具体而言,
一是要尽快提高银监会的监管水平。 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金融监管工作的水平,监管者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高超的协调能力是进行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条件。当前,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和金融形势的变化,对监管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素质、知识结构、能力及政策水平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监管理念保守、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管手段有限和监管人手不足的情况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作用的发挥。 基于此,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措施,银监会可在现有监管部门和金融工委的基础上,将人民银行县支行的一线监管人员上收,并吸收部分优秀的商业银行人员,以充实自身的监管队伍。在此基础上,从长计议,还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系统性的和培训制度、激励性的工资和人事制度,从多方面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素质。当然,为了防止责任不对等和激励不对称的发生,还必须逐步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与此密切相关的还涉及到一个对监管者的“再监管”。到为止,我国对监管者的再监管还没有一套严格的指标体系来衡量其监管业绩,从而无法评价监管者的监管成效。因此,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约束机制,包括对银行监管的问责制度和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银监会应定期对银行监管的重大战略、举措和效果做出负责任的报告和说明。另外,由于监管者最易成为被监管者“捕获”的对象,为了摆脱现有地方高级监管人员与地方过于紧密的联系,可以考虑高级监管人员之间的跨地区任命和流动。
二是要尽快建立银监会与相关方面的协调机制。 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将享有充分的货币政策信息和不完备的银行监管信息。从信息沟通的渠道上看,微观的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有助于中央银行更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情况,从而凭此更好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而分立后部分有用的微观银行监管信息的无可避免的流失,将会影响货币政策宏观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从另一方面来看,分立后的银监会将享有充分的银行监管信息和不完备的货币政策信息。这电使得银行监管缺乏以往所拥有的央行宏观面的金融信息作为监管决策,而且,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没有能力提供流动性职能,在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时,仍需要中央银行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向陷入流动性困境的机构提供资金支持。这都将削弱央行最后贷款人作用的发挥,对防范金融危机或治理通货膨胀不利。为此,在货币当局与监管当局之间做出明确的制度安排,以保证两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能信息共享和有效协调是十分必要的。要尽快建立统一的金融信息中心,形成集中、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在央行与银监会之间要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交流、定期磋商的制度安排,定期公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运行情况,以加强两者之间的协凋。 很显然,现阶段的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格局,使得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沟通不足、信息难共享,这些因素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深入,金融混业经营正在我国悄然展开,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从而使得一些金融业务领域难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这就要求新成立的银监会积极参与现有的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同时,银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应界定明确,以免留下监管真空。各金融监管当局应设计出合理的政策框架,处理好各个层次上的监管冲突,既防止监管不足,又避免监管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