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业监管(3)
2017-09-25 01:43
导读:三是要尽快实行银行监管重心的转移。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对银行业实行机构性监管,监管着重于一般性行政检查和管理,重在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
三是要尽快实行银行监管重心的转移。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对银行业实行机构性监管,监管着重于一般性行政检查和管理,重在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围和行为的监管,如审批管理、业务范围的核定以及专项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其中的突出表现在: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尤为不足,而且,机构性监管措施滞后于市场,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有问题银行,缺乏与国内其他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同时并存,从而不能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从世界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监管正在从机构监管为主转向功能监管为主。功能性金融监管可以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凋,从而克服了多个监管机构所造成的重复和交叉管理。 银行业监管目标是维护银行业的安全稳定、竞争高效,建立及时、准确、真实、有用的信息披露系统,向公众提供明了、全面、实用的信息,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监会成立后,将专司银行业监督管理之职,真正有效地依法对银行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银监会应实行监管重心的转变,把监管重点放在加强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落实方面,尽快制定和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等经营管理业绩的综合考核和评价体系,借以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督促国有商业银行按照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和增盈减亏的目标制定经营计划,建立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等。
三、成立银监会不是一种临时的制度安排 近年来,由于金融创新、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增强,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结构发生了或正在发生着明显的变化——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越来越成为一种潮流。也正是基于此,有人认为我国新设立的银监会是一种临时的、短期的、带有过渡性质的制度安排。 客观地说,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国金融健康运行的必要前提,也是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但是,一国选择何种金融监管体系模式或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路径则取决于其、金融运行的内外部环境。 从世界范围来看,从1997年英国成立独立于中央银行、负责对整个金融活动进行统一监管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以来,韩国(1998年4月)、澳大利亚(1998年7月)、卢森堡(1999年1月)、匈牙利(2000年4月)、日本(2000年7月)、奥地利(2002年 4月)等国也先后进行了类似的改革,逐步实行统一监管。还有一些国家尽管没有实现完全的统一监管,但也已经开始实行银行业与保险业的结合监管、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结合监管、保险业与证券业的结合监管。与此同时,我们电看到,还有相当多的国家并未实行金融统一监管。有关成果显示,通过对159个国家和地区数据的,截止2001年9月,在159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央银行参与银行监管的国家共有117个,占总数的74%,其中在29个OECD国家中,中央银行参与银行监管的国家13个,占总数的45%;在130个非OECD国家中,中央银行参与银行监管的国家有104个,占总数的80%(见下表)。特别是在发展家,则普遍倾向于由中央银行来负责银行监管。这样一种格局说明,迄今为止,一个国家究竟是实行金融的统一监管还是分业监管,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完全是依国家的实际情况而定。
OECD国家和非OECD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 OE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