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三个结合五个原则强化企业内部管理(2)
2017-09-26 02:55
导读:(四)环境责任保险增强了侵权行为法的补偿功能 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修正使侵权行为法加强了对受害者的保护,但并未增强双方的补偿功能。对
(四)环境责任保险增强了侵权行为法的补偿功能
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修正使侵权行为法加强了对受害者的保护,但并未增强双方的补偿功能。对于经营者来说,必然导致负担成本加重,从而对社会发展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对于受害人来说,在加害人偿付能力有限的前提下,面对繁复的诉讼程序,受害人未必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而环境责任保险将风险分散于社会各成员的机制无疑增强了侵权赔偿能力。通过环境责任保险,污染者只需缴纳一定的保费,若损害事故发生,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从而减轻其负担;受害人也能从具有雄厚财力的保险人处迅速获得理赔,避免了因加害人财力不足无法获得赔偿情况的发生,从而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不影响社会发展的活力,形成了双赢的局面。
(五)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再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等分散风险的途径
环境损害具有污染范围广、受害人数众多以及损害后果严重等特点,因此,发生巨灾风险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仅仅依靠一般经济手段去解决往往只是杯水车薪,而环境责任保险作为环境保护的保险手段具有其他手段所不具有的风险分散功能。它可以通过再保险、共同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等保险技术将巨额风险分散到遍布全球的保险人中去。如1992年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南部发生的安德鲁飓风(Hurricane Andrew)是美国历史上损失最为惨重的一次自然灾害,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后保险人为其支付的155亿美元保险赔偿金,对于灾后重建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充分显示了保险业对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依存条件分析
环境责任保险的诸多优点固然令人心动,但自环境责任保险进入中国之后,为何发展之路却频频受挫呢?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不难得出以下结论:环境责任保险的存活是需要一些特殊的依存环境和条件的。
中国大学排名 (一)环境责任保险存活的社会思想基础是环境风险责任的社会化原理
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危害后果是保险制度产生、存续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随着社会生活日益多元化,每个单个个体接触不安全因素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这促使个人转移风险和社会分摊风险,即风险社会化原理被社会广泛认同。人们开始寻找一种社会化的风险分散机制,以保证自己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不因某次事故而受到影响。环境责任保险正是这种环境风险责任社会化观念下的产物。它是人们在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出现、公众环境意识不断增强企业赔偿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要求社会分摊环境损害赔偿风险的一种做法,风险责任社会化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提供了社会思想基础,从而为根本上解决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较为坚实的物质保障。
(二)完善的法律环境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
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取决于法律环境的健全及其执行力度的强弱,完善的法律环境和有效的民事侵权体系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环境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地方就是那些拥有健全法律制度的地方,欧美发达国家成功的环保实践无不证明了这一点。美国采用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而且,政府还可以采取货币赔偿或者刑事制裁的方式,对污染者处以严厉的惩罚。欧盟成员国也无不采用法律手段,加大对环境污染者的惩处。1997年,《欧盟政策声明》指出“防止和消除污染侵害的费用,必须作为一项原则由污染者来承担。”完善的法律环境和民事侵权体系维护了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并提供了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保护救济机制,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安全阀”,以此为基础而产生的环境责任保险所发挥的功能正是其折射。
(三)非经济利益因素的推动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保障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在环境责任保险中,环境损害具有损失难以确定性、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性、损害的长期性、复杂性以及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这与传统保险具有明显的不同。尤其是在污染责任保险中的公害污染,工业活动从设厂排放废物开始,即存在发生损害的确定性,是重复或继续的现象,非偶然和不可预见。因此,这与传统保险领域中以偶发及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事故作为保险对象相矛盾。1978年 l0月在马德里举行的国际保险协会第五次全球会议上,保险人就曾基于上述特性而拒绝承保。基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可知环境责任保险不能和传统领域相提并论。为此,美国、瑞典、德国等国家都采用了强制保险的模式,通过政府干预,并结合各种经济刺激手段,才得以激发环境保险市场。因此国家对于保险公司应给予积极的扶持政策,鼓励保险公司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