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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2)

2017-09-27 04:03
导读: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但是,近年来,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但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加深,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我国金融分业管制正在逐渐放松。金融业混业经营初见端倪。
  首先,在宏观政策层面上出现了不小的松动。从1999年8月开始,我国已允许部分券商参与同业拆借市场,从而打开了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证券市场的通道。2001年6月,央行发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在法律不变的条件下使商业银行能够跨业经营。《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三审稿中,也出现了有利于混业经营的突破性改动。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保险公司将正式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人资本市场。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成为首批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
  其次,在实践领域,中国金融机构一直没有停止在混业经营上的探索和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中信银行、光大集团、平安控股等大型综合性金融集团,通过资本运作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招致麾下,搭建了统一的业务平台,为消费着提供综合服务。2002年底,银证通、投资连接保险、银行保底基金、证券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贷款资产转让等产品的开发,突破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而类似的产品创新步伐还在不断加快;2000年9月5日,我国推出第一支具有保底基金概念的投资工具;2000年10月17日,中国银行和平安保险公司签署协约,3年之内中行70%的优质网点销售平安保单,并且共建中国银行保险部。2003年底,平安的资金清算和结算将统一到中行账下,中银国际成为平安境外上市的主承销商之一,双方可以交叉销售产品。银保合作方兴未艾的同时,银证合作如雨后春笋,2005年4月29日南方证券宣布关闭,建银投资将最终获得这部分证券业务,并将以此为基础设立新的证券公司。这些运作为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创造了条件,为综合性银行的发展积累了经验。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三、促进我国金融实行混业经营的建议
  
  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为实现顺利过渡,现阶段应重点致力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金融法律体系建设
  立法先行是保证金融体制改革在法律框架下稳健推进的根本前提。从立法的超前性出发,制定新的金融法律法规要充分考虑未来混业经营的要求以及国际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同时,要对已实施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明确规定实行分、Ip经营,这需要我们对这些法律进行进一步合理修订,从法律上确定金融混业经营制度。从而给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法律保障。
  (二)积极鼓励金融企业之间的合作和金融创新活动,提高金融企业的竞争力。
  从各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在实现完全的混业经营之前都有一个漫长的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相互合作、相互渗透的过程。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框架下,应大力推进银保、银证和保证之间的合作,尤其是银行和证券之间的合作。应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活动,包括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全面提高金融机构竞争力。
  (三)加快金融机构改革步伐,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
  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混业经营要求参与市场的金融机构必须是风险自担的真正市场主体,各类金融业务间也必须保持相对的对立性。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但要有明晰的产权基础,也要有一套保证不同业务独立运作的机构、人员、管理和监督制度。因此,必须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改革步伐,推动我国金融业的产权重组,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监控体系,解除我国向混业转变的微观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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