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公司在华上市之路初探(2)
2017-09-28 05:15
导读: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
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须超过一年;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且非上市外资股持有人应依照公司章程及其它法律文件承担义务和责任。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00年9月1日证监会发布的通知,作为主要发起人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在该公司成立后三年才能上市流通,但同样作为其它发起人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可以直接在B股市场上市流通。关于其它发起人持股流通的优惠条款明显同《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内容相抵触。
历年经营业绩审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要在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这项旨在检查公司是否遵守了有关法规的行动是由七大部委联合部署行动的,它们分别是原外经贸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这项联检是对《证券法》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应在最近三年内保持连续盈利记录的进一步补充。但是,该条款忽略(或者是回避)了一个重要问题:如何公正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的连续盈利记录进行计算。按照《关于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及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审核指引通知》(2002-09-27),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后,把公司整体变更作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期开始计算盈利;“令人困惑”的是当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国有事业单位申请发行B股和H股时却可以把改制成股份公司前的盈利记录作为最近三年的经营情况来考察。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还要求提交并审查几部委联合年检后颁发给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证书。可以认为原外经贸部或者证监会并不十分情愿同样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转制前的盈利记录纳入上市前三年的统计范围内。对外资公司改制前的经营业绩审查本身就很漫长,更不必说涉及重要的资产互换、收购、兼并和转让股本等操作,无疑还将延长整个申请上市的等待时间。
10%的最低外商持股比例
外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以后增发、配送新股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含企业持有的B股)。这表明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长期以来25%的外资持股比例一直是衡量一个企业是否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权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和其它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
故《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认为凡是减持外资股分低于25%的行为将会直接影响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的资格审查。这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导致上市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注证书的公司)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情况。该上市公司同样要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注证书,被视为国内企业对待和管理。但是至今,证监会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并没有对该类情况的实际处理形成一致的意见。
能否对国内证券市场投资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在涉及到外国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可以受让国内股票市场中的部分非流通股问题时,原则上不反对这类投资行为,目的是确保在内容上不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抵触。参股国内上市公司一定程度上为外商投资控股公司的发展开辟了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