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关联交易监管研究(6)
2017-09-29 02:21
导读:3.事前与事中:加强与投资者沟通,提高投资者保护自身的能力。 监管者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不仅需要制定规则对基金关联交易的主动方
3.事前与事中:加强与投资者沟通,提高投资者保护自身的能力。 监管者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不仅需要制定规则对基金关联交易的主动方进行规范,同时,需要加强与基金关联交易的被动接受方——持有人的沟通,让持有人了解基金运作规则、基金投资风险、基金的各项收费及其合理范围等,让持有人具备基本的知识,一方面可以加强持有人对基金关联交易的监督作用,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基金持有人对基金关联交易的误解。对投资者的沟通,不仅需要监管者的努力,也需要自律组织和基金管理人的共同努力。
4.事中:充分信息披露。 在监管者明确了关联人士、基金关联交易的概念之后,虽然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基金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监督,但是,相对于基金管理人,广大基金持有人仍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基金管理人应该将基金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充分披露。“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充分的信息披露不仅可以满足基金持有人的知情权,而且可以发挥监督,特别是媒体和其他专业分析人士的监督作用。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将不得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后果。
5.事后:建立救济制度。 对于基金关联交易的监管,虽然采用充分尊重交易当事人意愿的做法,但在信息不对称客观存在的情况下,相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讲,基金持有人仍是十分弱小的,其保护自身的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该对基金持有人给予救济。笔者认为,国外的两点做法值得借鉴:(1)代替持有人提起诉讼。《1940年投资公司法》section36(b)规定,在发现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费方面违反信赖义务时,SEC可以代表基金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基金持有人的一种最直接的救济方式。(2)引入“推定过错原则”。当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与基金之间的关联交易对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时,推定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存在过错,负有对基金持有人的赔偿责任,除非其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这两项救济制度安排旨在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减少其诉讼成本,同时对于警示基金管理人切实履行忠实义务也是非常有效的;否则,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将可能遭受法律制裁和经济处罚。
6.事后:建立赔偿制度,加大违约成本。 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仅要建立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和规范制度,也需要建立事后的赔偿和处罚机制;否则,即便基金持有人获得法律或道义上的胜利,但是基金持有人没有获得经济上的赔偿,仍会抵减市场效率。赔偿和处罚机制的建立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加大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的违约成本,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公正性”的信心,同时也是一种纠偏机制,对利益进行重新分配,对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也有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