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及风险防范浅析(3)
2017-09-29 02:39
导读:5.建立防火墙制度,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传递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错综复杂的资本结构、团体内部交易以及信息、商誉等的共享,极易导致团体内部的
5.建立防火墙制度,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传递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错综复杂的资本结构、团体内部交易以及信息、商誉等的共享,极易导致团体内部的风险传递,并可能进而将风险蔓延至其他金融机构,影响金融稳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一是建立法人防火墙,设置独立法人实体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以区隔各自风险传递。二是建立一般防火墙,如信息防火墙、人事防火墙、业务防火墙、资金防火墙制度等。在防火墙制度设计上,应结合我国目前金融机构风险治理水平较低的实际,以适度从严、着力于风险防范、分类设置和重点保护存款人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原则。
6.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高级治理职员任职资格审查制度
建议以“适当适宜原则”为基础,结合现有的金融机构高管职员任职资格制度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管职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制度。要对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子公司的高管职员品行和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控股公司和子公司高管职员相互兼职加以适当的限制。同时对在不受监管的其他子公司任职的、但同时对整个团体或受监管的公司的经营治理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高管职员予以关注。
7.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信息表露制度
应建立规范的信息表露制度,以实现监管当局和外部利益关联者对其风险的监控。要确立信息表露的基本原则,即真实、正确、完整、及时。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向监管当局报告的内容以及需要向公众表露的信息,如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控股结构的变动、资本充足率及其计算方法、控股公司内部的相互支持、关联交易、担保、财务报表信息、审计报告等信息,并明确金融控股公司信息表露的义务,对不按规定进行信息表露或制造虚假信息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高管职员进行处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并把信息表露是否真实作为考察金融控股公司信用等级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