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金融创新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3)
2017-09-30 01:06
导读:(1)明确可获得政策性担保的中小企业资格 政策性担保出于扶持中小企业为目的而提供给中小企业的担保,并不仅限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政策性
(1)明确可获得政策性担保的中小企业资格
政策性担保出于扶持中小企业为目的而提供给中小企业的担保,并不仅限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政策性担保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各类中小企业,因此必须明确什么样的企业才是具有担保资格的中小企业。虽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对中小企业划分了具体的标准,但划分的标准过大,不适用于定义可获得担保的中小企业,如对工业企业划分的标准是:职工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而日本对制造业可获得担保的企业标准划为员工300人以下和资产275万美元以下。
(2)限定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范围
政策性担保机构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因此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只能提供给中小企业,而不能以利润作为经营目标,背离扶持中小企业的初衷。
(3)鼓励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业务,政府对其开展的政策性担保进行适当补偿
商业性担保机构无论从人员素质、专业程度等各方面都强于政策性担保机构,但风险大盈利低很难让商业性担保机构关注中小企业担保,因此政府必须对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业务进行合理补偿,毕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带来的增加税收、增加就业、稳定社会等效果的受益者都是政府。
(4)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应该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
商业性担保机构并非只指完全由民间出资的担保机构,政府也可以投入一部分资金作为引导,但机构的运营管理必须按照商业化的模式来运行,完全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有诸多难以避免的缺陷:首先,地方财政财力有限,使得政策性担保机构规模较小,而不能以盈利为目标使其无法通过自身积累壮大规模;第二,政策性担保机构缺乏专业的担保人才,而其对人才的吸引力也低于商业性担保机构;第三,如果不以盈利为目标,那么如何考核政策性担保机构?如果以扶持的企业数量作为指标,则可能出现盲目担保的情况,如果以代偿率作为指标,则会出现类似于“惜贷”的情况;第四,由于没有明确考核的指标,因此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很难激励和约束,而控制着大量资金的担保机构难免出现“寻租行为”,对于寻求担保的企业很可能通过行贿的方式获得担保;第五,由地方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难以避免受政府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留下大量呆坏帐的前车之鉴不得不让人警醒。以商业性担保为主体则可避免上述的诸多问题,但前提是只要给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合理补偿。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四、结论与展望
综观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形势的发展,今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体系日益完善的过程中,将呈现以下趋势:第一,担保重点将以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为主。伴随着技术革新成果的推广、信息时代的到来和知识经济的兴起,中小企业在技术进步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创新将成为中小企业发展最终的也是永恒的主题。第二,担保组织的形式将更加多样化,政策性担保机构仍将长期存在,商业性担保公司将大量出现,其业务范围呈现出国际化趋势。第三,担保形式将趋向于信用保证一种。因为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资信评估业的不断发展以及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的提升,为防止欺骗行为而产生诸如个人财产抵押、反担保等担保形式的使用范围将趋于缩小。由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实践才刚刚启动,再加上理论研究的滞后性,因而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的研究难免会显得较为不足,还有待于进行系统而深入地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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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顾海峰. 信息不对称导致信用担保风险形成的内在机制研究[J]. 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3).
[3]范曙光,等.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J]. 江西财税与会计,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