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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控制权收益和超控制权收益理论”的控制(2)

2017-10-01 06:01
导读:随后,非流通股大股东在获得了合理的控制权收益之后,开始运用控制权阻止增发后的资金投向募股时的承诺项目,而是用于国债投资等风险较小、收益较

  随后,非流通股大股东在获得了合理的控制权收益之后,开始运用控制权阻止增发后的资金投向募股时的承诺项目,而是用于国债投资等风险较小、收益较低的理财项目,目的是保证自己财富增值的稳定性。然后通过场外协议性股权转让方式的方式兑现其每股净资产升值的价值。这样使用控制权就不再是正当行为。因为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违反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关于规范企业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而且非流通股大股东运用控制权让公司失去了资本增值的机会,同时强行通过各种手段将增值收益兑现,这损害了整个公司以及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另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兑现已增值了的价值的方式也是不可持续的,随着非流通股大股东股权的转让,其控制权可能逐渐丧失。这可被认定为控制性股东不当使用控制权获取超控制权收益的行为。由此可见,控制性股东的行为经历了由正当使用控制权到不正当使用控制权,由获取控制权成本补偿的控制权收益到攫取侵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超控制权收益的过程。
  行为二: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注资行为分析。非流通股大股东为了彰显股改的诚意会向该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以提高该公司的股价来部分抵消股改造成流通股股价的下跌趋势。在改革之初,非流通股大股东通过运用其控制权,向企业注入优质资产,可以向市场传达利好消息,有利于企业股价的攀升和企业价值的提高。该行为是大股东行使控制权的正当行为。该行为有利于所有投资者以及公司的整体利益,也是可以持续和合理合法的,是各投资者和市场期望的行为。是非流通股股东的正当行为。随后由于股权分置改革锁定期的存在,非流通股大股东不能获得优质资产注入后的股价升高收益,因此非流通股大股东会通过关联交易、强行为其旗下的其它公司提供担保等行为,获得超控制权收益。该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以及整个公司的利益,由于公司利益被侵害导致该行为也不可持续,还违反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不当行为的判断标准,是非流通股大股东通过不当使用控制权攫取超控制权收益的行为。同样,在该过程中,非流通股大股东也经历了从正当行使控制权获取控制权收益到不当行使控制权攫取超控制权收益的转变。   3 政策意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事前监督和防范。事前监督控制性股东采取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可以首先考虑累计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一种按待选人数扩张股东投票权通过资本多数原则选出董事的制度。中小股东往往可以通过把这扩张后的总票数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候选人身上,大大增加中小股东的代表当选的可能性。累积投票制度可以保证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监督控制性股东的行为,防范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另一个可能的选择是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纳入到类别股东投票机制的事项,要求在同时获得所有类别的多数股东许可的情况下,该事项才能够得以通过。在股改没有全面完成的今天,我们暂时将我国的类别股东投票制度中的两大类别分为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类别股东投票机制最重要的是确定纳入投票范围的事项。由于大股东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可以有效防止小股东“搭便车”的行为,因此在确定投票事项范围的时候,应充分考虑控制性股东行为的性质以及涉及的经营事项,在保证大股东一定的控制权的前提下,将可能产生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所涉及的经营事项包括在内,同时允许在经营过程中对范围予以调整,力图通过类别投票制度来保护所有股东的权益。
  (2)事中退出。如果中小股东无法否决控制性股东侵害其利益的行为,中小股东可以采取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资本多数表决通过时,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此买回股票,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该制度可以保证潜在的利益受损股东在损失发生之前及时退出,保证资本和既得利益的安全。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使用范围的确定可以参照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范围确定,原则是控制性股东为了获取超控制权收益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涉及重大事项。如果将购买主体设定为公司的大股东,还可以给与大股东一定的警示,即为如果侵害行为发生,大股东自己可能要为造成的损害买单,有利于增大其进行这类行为的成本和风险,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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