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控制权收益和超控制权收益理论”的控制(3)
2017-10-01 06:01
导读:(3)事后诉讼。事前监督和防范措施没能阻止控制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中小股东可以选择采取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3)事后诉讼。事前监督和防范措施没能阻止控制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中小股东可以选择采取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且对已经造成的侵害给予补偿。我国新的《公司法》对于诉讼主体的认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该认定肯定了中小股东维护自己的利益、参与诉讼的权力,当控制性股东进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行为之时或者事后,中小股东都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挽回损失。在股东代表诉讼的实际施行中,应该根据股东利益受损程度划分胜诉的赔偿,以期最大程度的弥补中小股东的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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