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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监管的严格性(5)

2017-10-02 01:00
导读:准备金提存。保险准备金是保险人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影响极大。监管部门依法


准备金提存。保险准备金是保险人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影响极大。监管部门依法强制保险人提足各项准备金,并具体规定留存方式。

资金运用。保险资金的负债性质决定了其资金运用须首先考虑安全性,兼顾流动性和收益性。政府不仅有权限制保险资金运用的方面,还可对资金运用的项目和比例作出具体规定。

承保金额的限制。一方面规定保险企业承保业务的总额与全部资产保持一定比例,另一方面规定保险企业对每一风险单位的自留额,超出部分必须分保,以避免因险过度集中而造成经营不稳定甚至亏损倒闭。
四、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严格保护

(一)保险监管与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严格保护

保险双方的权益依于复杂的保险合同而存在,但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性质和风险状况对不同险种分别拟定若干保险条款,供被保险人选择。对此,被保险人只有依照保险条款表示同意投保或不投保,一般不能提出自己的保险单,或修改其中的,即使被保险人有某种特殊要求,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作为原有条款的补充或另附特别约定批单。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因此,被保险人处于被动地位。这种双方信息的不对等性,明显不利于被保险人,这一点有可能被信誉不佳的保险人利用,在保单中加入不利于保险的的条款,即使保险人无心欺骗,一些条款也可能会“不自觉地”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即使被保险人懂得合同中每一条款的具体含义,但其权利最终还是要受到一些合同中并未显示的特定的原则和行业习惯的限制。因此,保险监管应当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利,如规定: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条款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人实质上是保险资金的管理者,其经营资产的绝大部分是对被保险人未来赔偿或给付的负债。为防止保险人滥用保险基金,确保其履行未来义务的能力,并且在保险人无偿付能力时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国家必须对保险人进行严格监督,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如第一节所述,保险经营成本核算的未来性和不确定性带来了如何厘定保险率的,保险定价过高或过低均会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在保险费率方面,被保险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保护,这种保护主要通过国家的保险监管来提供。

(二)对保险人资格和业务范围与内容的严格监督

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体现在保险监督的多个方面。例如,各国都严格规定组织设立的条件与手续。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规定,设立保险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准营业。申请时要提交资本金的证明,以及有关企业的章程、负责人资格、有关条款、费率、营业范围等文件资料。《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费率,由监督管理部门制订。这条法例主要是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险种的条款、费率制定的权限、范围、内容的规定,不允许保险公司拥有制定主要险种的条款和费率权。这种限制交保险公司的竞争控制在服务水平上,而不是在费率和条款上。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监管还进行营业限制,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禁止非保险企业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业务,禁止保险企业兼业(除保险资金运用外)。一些国家还禁止同一保险企业兼营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两类业务。

(三)对偿付能力的严格监管

对保险人的严格保护重点体现在对偿付能力的严格监管上。

保险经营的一个显著特点即是负债性。保险人实际上是保单持有人资金的管理者,其资产的绝大部分是准备未来赔偿或给付的负债。这就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需要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保险监管在保险公司设立之初就对其偿付能力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例如,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金融监管部门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前述限额。就个体来说,最低资本限额不能反映保险公司业务的风险大小和偿付能力的高低。因此,监管当局会在多方面提出要求,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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