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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监管的严格性(6)

2017-10-02 01:00
导读:对保险人的监管要求保险人设立责任准备金以确保其对负债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除按普通公司要求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外,还要提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对保险人的监管要求保险人设立责任准备金以确保其对负债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除按普通公司要求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外,还要提留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等。这些规定严格限制了保险人的财务动作,以保证保险人资金的充足和安全,保证在高杠杆比率的负债经营下,保险人不至于因为资金运用不善而影响偿付能力。

国家主管部门为了有效地管理保险企业的经营,及时掌握保险企业的经营情况,一般都规定保险企业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并于年度终了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书、资产目录、各项准备金提存明细表、资产运用明细表、盈余分配计划等。此外,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还派人对保险企业进行财务检查。国家对保险率的监管以及对保险投资的监管也是为了在根本上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四)再保险规定

再保险是保险企业分散风险、分摊损失从而降低经营风险、保证被保险人利益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机制。各国都非常重视利用这一机制对保险人进行监管。再保险的买方通过再次分出业务均衡自身业务风险责任,而作为再保险业务的卖方则通过接受分入业务扩大了自身业务的风险分散面。两相结合,实现了风险单位的平均化与大量化,增强了保险经营的财务稳定发性。这就是再保险成为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一种方式的依据。

为了保证企业财务的稳定性,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方面是保险企业自觉进行分保,另一方面,为防止经营风险的发生,保险监管机关也会提出一个限制比例,即经营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负责任不得超过实收加总准备金或公积金总额的一定比例。超过限额,必须分保。

国家还对再保险机构的设立提出要求,很多国家成立专门的再保险公司,独立行使对再保险市场的管理权,或者由多个保险公司共同集股成立专业再保险公司。这样可以保证有效分散保险企业的巨险,防止其破产倒闭。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五、对保险财务与保险投资的严格监管

(一)对保险财务的严格监管

准备金问题体现了保险经营的负债性与未来性。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形成的资金不能简单地视为保险企业的收入,它是用于将来风险发生支付赔款的基金,因此,必须提取准备金。同时在保险经营中,由于保险成本的核算包括了物化劳动中的准备金,这是一种未来成本的因素,是其它一般商品所没有的,因为在每个年度结束时,总会存在未到期的责任,而且还要为以后可能出现的高赔付率年份作准备,所以保险企业的利润不能简单地用当期收入减去支出,而必须先提取准备金。

准备金关系到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所以必须强制要求从保费中提取,这比一般金融企业的监管要求更高,后者只是要求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而不是具体规定其来源。

对赔偿准备金的准确估计是一件困难的工作,而它又直接关系到保险企业的盈利及资金状况,所以准备金的监管通常就由政府监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以精算程式算出一比例或限额,各保险企业以此为基础提取,而不能由企业自身规定,以求平衡企业准备金与其承担的责任,而一般金融企业在这方面的监管只是规定一个比例,其精确性没有这样高的要求。

(二)对保险投资的严格监管

世界上多数国家针对保险投资都制定有严格的监管办法,一般均明文规定投资原则、范围、比例和方向等,还有对投资限制的规定。例如,由于投资股票的风险较大,各国对投资股票有多种限制,又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投资的换现性差,故需限制在一定比例之内。日本的保险业法规定,保险公司通过各种形式运用的资金,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是:股票不得超过30%,不动产不得超过20%;对同一人的放款不得超过10%;对同一银行的存款或对同一公司的信托不得超过10%;以同一物为抵押的放款不得超过5%。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六、多级监管体系

(一)宏观层次监管

世界上各个国家一般都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保证对保险经营机构的严格监管的实现。在宏观上,强调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国家负责保险行业立法,为保险市场的健康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把监督管理的重点放在对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上,严格保险机构设立的资格审查、保险机构变更及终止的管理。并注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管理以及保险基金运用方面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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