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可行性研究(6)
2017-10-02 03:55
导读:2.信托登记问题 现在我们在实践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在信托公司受托为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后,信托公司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我们无法知道信托公司是公
2.信托登记问题 现在我们在实践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在信托公司受托为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后,信托公司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我们无法知道信托公司是公司真正的股东还是代表他人持股,因为我国现在对信托没有规定任何的公示制度。尽管公示制度不应影响信托的效力,但缺少公示制度,一方面会让真正的股权持有者担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方面会影响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管,尤其是上市公司缺乏公示制度不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权利。信托公示制度主要通过登记制度来实现,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但对于何种信托财产需要如何办理登记手续没有规定,因此在这个领域还需要尽快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对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型、信托登记的义务人、登记机关和登记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现在已操作的信托持股,我们只有等待具体的登记制度出台再按照规定进行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