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我国证券结算模式的几点建议(2)
2017-10-03 06:09
导读:因此,优化中国现有的证券结算模式,必须正视现行结算模式的不足,按照国际组织所推崇的结算系统运行模式标准,厘清国际组织所提出的优化运行模式
因此,优化中国现有的证券结算模式,必须正视现行结算模式的不足,按照国际组织所推崇的结算系统运行模式标准,厘清国际组织所提出的优化运行模式标准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积极与国际标准接轨,借鉴成熟市场经验优化我国证券结算模式,建立以货银对付(DVP)为核心的内部担保机制和银行担保、保险公司承保的外部担保机制;引入结算参与人预警机制、证券借贷机制;同时从基础条件、法律保障、技术手段、制度环境等方面提供优化结算模式的支撑条件。通过有效避免风险,明确各参与方的责任,从健全内部结算机制和外部制度建设两个层面上杜绝非正常证券交易向结算公司转嫁风险的行为,建立起一个安全、高效的证券市场结算体系,以迎接证券投资全球化迅速发展和金融衍生品结算业务急剧扩张的趋势。
二、我国现有证券结算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1、净额结算系统不完全符合“兰氏准则”
在兰法鲁斯(Lam falussy)看来,净额清算在提高结算效率的同时会带来结算风险,一个完备的净额清算系统应该附加一整套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因此,他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净额交收系统在相关的法律体系中要有完备的法律依据;第二,净额交收系统的参与者要清楚地了解系统的相关风险;第三,多边净额交收系统应明确制定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程序,确保各方愿意并有能力控制各自承担的风险,并对参与者的信贷敞口制定最高限额;第四,多边净额交收系统应该有能力保证,在当天的最大净付方不能完成交收时,每日的交收仍然能够完成。第五,多边净额交收系统的准入要有客观、公平、公开的标准。第六,净额交收系统的运营能力以及备份系统必须保证满足每日交收处理的要求。我国是一个多边净额结算系统,按照“兰氏准则”,目前我国基本达到了第一、二、四、五、六项要求,但是,未达到第三项要求,即未能明确执行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程序,并对参与者的信贷敞口制定最高限额。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尚未实现钱券对付(DVP)制度
我国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存在较长的时间差。从投资者——券商层面来看,资金交收先于证券交收,投资者在T+0买入的股票在T+1才允许卖出,而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在当天即可用于买入股票,只是若要提取资金须在T+1开市后进行。由于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在当天即可用于买入股票,因此,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资金交收没有完全遵守T+1交收制度;这种做法实质上相当于券商为投资者提供间接融资。
从券商——结算公司层面来看,证券交收先于资金交收,证券交收在T+0收市后至T+1开市前这一段时间完成,而资金交收在T+1全天完成。在证券交收先于资金交收、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存在时间 差的情况下,我国未建立健全的保障制度如担保制度和待交收制度,这使得公司面临潜在的本金风险。
3、尚未完整地建立起证券借贷机制
2000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这为券商融资拓宽了渠道。但是,目前我国仅允许以券融资,并不允许以资融券或以券融券。证券借贷机制尚未完整地建立起来,使得证券结算中的流动性风险缺少了防范机制,由此证券结算风险管理系统变得很不完备。
4、证券编码和证券信息代码不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标准
我国证券编码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标准比较,位数不足,上海和深圳市场采用6位制,国际标准为9位;我国股票编码结构也不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制定的定义结构,国际标准编码结构由三部分组成:国家代码(两位)、证券代码(9位)和检查码(1位),我国证券编码缺少国家代码和检查码。证券编码不符合国际标准,会给未来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联接和跨境交易带来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