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财务信息研究(3)
2017-10-07 06:05
导读:另外,有些企业担心表露过多的非财务信息会暴露企业的贸易机密,从而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担心和有些前瞻性、猜测性的信息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另外,有些企业担心表露过多的非财务信息会暴露企业的贸易机密,从而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担心和有些前瞻性、猜测性的信息会给企业带来风险,所以一般不愿表露这些信息。这里,非财务信息的表露就涉及到表露内容和表露程度的题目。1993年12月1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给贸易秘密下了定义,指出:“贸易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目前,我国企业对非财务信息的表露不是表露过量而是过少,企业一般只对经营环境信息进行了表露,对企业产品、业务信息的表露较少,对竞争对手信息的表露更是微乎其微。非财务信息的表露当然应该以不暴露贸易秘密为条件,企业应该有选择地表露而不是一味回避。况且从非财务信息的内容上看,尽大部分非财务信息不属于企业的贸易秘密,所以企业要把握信息表露的程度,尽可能表露足够多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供广大信息用户使用。
6.探讨了非财务信息规范的必要性,提出了颁布“表露准则”。对于非财务信息究竟应该如何规范?是自愿表露还是强制表露?研究职员普遍以为非财务信息有必要规范,武汉张东升提出了颁布“非财务信息的表露准则”。研究者建议证监会和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应积极鼓励企业自愿表露并加以规范,明确非财务信息的质量标准。
按照国际惯例,非财务信息的表露应本着自愿表露的原则,但是由于我国处于转轨时期,有着特殊的制度结构和制度环境,公司治理结构失衡,一股独大的现象严重,因而非财务信息表露应该与财务信息的表露管制相同,采取强制表露的方式而非自愿表露。首先,应该明确界定非财务信息的概念范围;其次,对我国财政部我国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和证监委颁布的《公然发行股票公司信息表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实施细则》对表外信息表露的基本内容进行改进;最后,建立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与惩罚机制,在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表露的其他信息》中对非财务信息的审计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专门对其他信息表露的适当性发表意见,因而有必要对非财务信息的表露内容、表露方式等加以规范,逐步建立一套非财务信息的规范体系,鉴戒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认证服务特别委员会的经验,尽可能地量化和标准化非财务信息,从而真正地为信息需求者提供一套相关可比和可审计的非财务信息,为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真正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四、未来展看
信息时代的到来,为我们关注和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提供了可能,非财务信息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非财务信息的研究上不深进,尤其缺乏理论层面的研究,同时实践上也与企业不断变化的经济活动脱节。尽管表露的本钱因素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非财务信息表露的积极性,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非财务信息的表露在很多方面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收益,这种收益往往是无法用货币来正确计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对非财务信息的需求推动了非财务信息的供给,非财务信息弥补了财务信息的缺失的部分,有利于投资者更加完整、客观、综合地评价和分析企业业绩,在赢得投资者信任的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的价值,还有利于企业降低资金本钱、改善经营治理、进步治理效率、增加企业的竞争力。非财务信息对于上市公司特别是对于处于市场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而言,其表露收益远远超过表露本钱。总体而言,非财务信息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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