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的制度选择(2)
2017-10-08 02:41
导读:金融创新大多源于政府严格监管的逆效应、高通货膨胀的压力和高新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到20世纪80年代达到了高潮。主要表现在:突破多年来传统的经营
金融创新大多源于政府严格监管的逆效应、高通货膨胀的压力和高新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到20世纪80年代达到了高潮。主要表现在:突破多年来传统的经营局面,在金融工具、金融方式、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等多方面进行了改革。西方很多经济学家对金融实践和理论进行了深入,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理论:(1)西尔柏的约束诱致理论。认为金融创新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业回避或摆脱其所受内部和外部的制约,必须通过金融创新摆脱这些约束,金融创新就是微观金融组织为消除外部对其造成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2)诺斯、戴威斯的制度改革理论。认为金融创新是由制度的相互影响所造成的,政府的监管和干预等都包含着金融领域的制度创新,全方位的制度创新只可以在受管制的市场中出现。(3)韩农、麦道威的技术推进理论。认为通讯技术的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是导致金融创新的主要因素。(4)希克斯和尼汉斯的交易成本理论。该理论从趋利动机方面说明了金融创新的根本原因,认为降低交易成本是金融创新的主要动因,金融创新的实质就是依靠进步降低交易成本。
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制度约束与创新缺陷
(一)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制度约束
1.分业经营的制度约束。世界各国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范围的制度设计可分为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两种模式。分业经营是通过制度强制规定的金融各行业分隔开来进行专业化运作的模式,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打破分业经营的业务界限使其业务范围在金融领域的各行业间进行扩展和渗透的结果。我国金融行业在转轨经济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的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安全,实践表明该制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但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这种制度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分业经营的制度设计由于行业之间的排他性而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方面设计了一道屏障,并形成严重的市场分割,各行业间进行业务渗透困难,于是由于金融行业间的业务不能统合而造成严重的效率损失。这一弱点在国外金融实体纷纷进入我国市场的过程中越发明显,因为国外的银行基本是全能银行,同一家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租赁、保险、信托等多种业务,这对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行业形成了激烈冲击。[3]分业经营造成信贷、保险、资本市场的融通性很弱,而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融通性很高,尤其是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不能发挥,金融远期、期货、期权以及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都需要借助资本市场才能得以金融高效的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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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监管的约束。金融创新会激活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但需要突破既定的金融监管制度,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而为了稳定金融安全往往就要加强金融监管,所以金融创新的要求与强化金融监管约束之间就产生了矛盾。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金融行为主体需要从经济人的角度考虑,需要在金融监管的夹缝中求得生存,即寻找金融监管的漏洞求得自身资源运作的高收益,金融实体的这种选择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金融体系的运作风险,而降低这种风险是政府的职责,为了减少金融风险,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就进一步得到加强,于是在政府行为与金融实体的博弈过程中造成了严重的金融效率损失,所以金融监管制度遏制了金融创新。[4]与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相对应,金融监管也实行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最大缺陷就是容易造成监管重复和监管不到位并存。这样的制度约束会加大商业银行的各自为政,丧失其金融创新的积极性,约束了金融创新。
3.产权制度的约束。我国商业银行大多还是国家直接或间接拥有,商业银行还不是现代企业制度下的金融企业,这导致了商业银行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主要表现在:(1)缺乏创新主体。商业银行由国家所有,这造成商业银行本身不具有对金融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权利,而金融创新行为本身需要行为主体具有对金融资源进行重新组合的权利,于是创新行为与产权约束之间形成矛盾,同时由于银行资源归国家所有,所以国家有权利将银行不同网点的高层管理者进行调动,于是弱化了银行高层管理者的持续经营与持续创新的责任心和动力。(2)高低端事权不对称。金融创新从理论论证到实践推广一般都由总行完成,但只有基层行才能接触基础客户且了解客户的真实需求,然而基层行却没有金融创新的开发权。这样在金融创新的开发与操作之间形成的行为不对称,一方面使得金融创新失去了针对性,另一方面也使得金融创新的效率大为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