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治理体制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
2017-10-08 04:10
导读:三、公司文化与传统企业文化相冲突 在国有企业向现代公司制企业转轨过程中,两种企业文化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制与人治的冲突。
三、公司文化与传统企业文化相冲突 在国有企业向现代公司制企业转轨过程中,两种企业文化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制与人治的冲突。现代公司企业是自由人联合体,必须以法的精神为基础,只讲以为准绳,而不讲人际关系。而传统企业讲“情”重于讲“理”,在企业的大家庭里许多背理的事,因碍于情面而得不到处理。二是民主与权威的冲突。股份制是民主管理,股东通过民主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招聘经理对整个企业进行管理。而传统企业的厂长(经理)是由国家委任,职工无权取合厂长(经理),故职工对谁当厂长(经理)也不关心。三是平均主义与部分人先富的冲突。股份制只强调机会平等,能容忍结果的差异,传统企业是患不均,而不患寡。在一个企业里,以至整个,都难容“出头鸟”。四是开放与封闭的冲突。现代公司是开放的企业,不仅职工是“自由人”,在劳务市场上自由进出,就是经理也是种职业,可自由决定去留。而传统企业职工第一次就业也就是最后一次就业,主张终身制。五是冒险与保守的冲突。股份制追求资本在短期内的最大集中和最大利润,而高利润和高风险并存,这就需要冒险意识,传统企业中的职工求稳怕乱,患得患失,怕冒风险更不愿承受风险的负面后果。 造成以上矛盾冲突的根源是传统国有企业和现代企业植根于不同特点的文化背景。现代公司制企业的最本质特征是股份制。股份制体现了自由、平等、民主、参与和冒险的精神。首先,股份制在一定意义上是自由的,买哪个公司的股票,买多少完全是个人的事,个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次,股份制是平等的;股民不分出身贵贱、地位高低,一切以股票说话,谁的股票多,谁的发言权就大,在资产面前人人平等;第三,股份制是民主的,在股东会上你可表决,股份多了,你就可参与决策,对公司不满意,你就卖股抽资;第四,股份制呼唤参与,个人积极参与才会有股份制企业的诞生;第五,股份制也需有冒险精神。 我国传统企业精神,相承了讲求仁、义、礼、信和忠的儒家思想。它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家族性。我国的私企和一些乡镇企业具有家族性特点,企业是扩大了的家,企业办社会就是建立大家庭的典型行为。“以厂为家”是家族性的典型理念。二是情感性。以家庭的观念来看待企业,培育了我国企业注重人际感情的特征。职工尊重领导,领导关心职工。三是忠诚性。厂长忠于国家,忠于企业,职工忠于企业,下级忠于上级,这种封建社会流传下来的品德被广为接受。四是求稳性。职工职业现倾向于从一而终。职工献身企业,不仅希望企业在自己退休前兴旺,也希望企业在自己退休后也兴旺,使自己的退休工资有着落。
四、董事会、监事会人员道德和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 中国国有公司中的董事、监事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与外国公司比较起来,成本高、风险大。外国公司的董事、监事首先是出资人,是为红利而来,他们和经理人员的关系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者若产生矛盾,走人的是经理人员。董事、监事如对一个企业不满意,卖股抽资后,重买另一个企业的股份,照样拿红利,股份若大,照样做董事、监事。国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人员没有股资,拿不到红利,董事、监事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养家糊口的职业,也许正是唯一的生存手段。这个职位对于他们来说好比第二生命,需要谨小慎微地保住它。经理人员由政府任命,在我国国有公司,除董事长外,其余董事、监事地位实际上都比总经理低,比副总经理的地位也低。政府在选配企业班子时,关键是要配好正职,即董事长和总经理,其次是副职,即副总董事长和副总经理,再次才是一般董事、监事。没有行政性职位的董事、监事,在国有公司里说话是不算数的。况且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这种和地位的董事、监事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如妨碍了经理人员利益,造成与经理人员发生矛盾冲突,最后失败可能性大的不是经理人员,而是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尤其是总经理与一般董事、监事若发生矛盾,董事、监事若拿不出经理人员尤其是总经理违法犯罪的确凿证据,而用一般的道德和机会主义行为去告发经理,政府一般是容忍经理人员继续任职的。国有公司里的一般董事、监事同经理人员尤其是总经理比起来,事实不过相当于传统国有企业里的一个中层干部,按照我国组织人事管理制度惯例,组织上一般是不会安排企业中层干部去别的单位工作的,况且现在企业中层人员的使用权在企业,政府对中层以下人员的任用一般不会干涉。现在企业一般人员是不能调入政府的,在其他企业重新就业又困难重重。 正是在的国有公司中,董事、监事人员与经理人员相比较,在企业外部的地位和在企业内部的控制力均处于劣势地位,董事、监事对经理人员的监督成本高、风险大。从人的自利本性来考察,董事、监事也因自我保护的需要,极有可能产生道德和机会主义行为。而国有公司对董事、监事的工作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要求是:“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对监事的要求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法》中对董事、监事只是纲领性地提出要忠实履行职务,怎么制约董事、监事去履行义务,怎样考核董事、监事履行义务的情况,法律上没有作规定,实际工作中也未见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