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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治理体制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017-10-08 04:10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国有公司治理体制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一、产权主体仍
一、产权主体仍然缺位,利益主体不明确,国有公司的找不到“第一推动力”  外国的公司,董事、监事主要由大股东组成,这些大股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使自己的投资有高额回报,必然要尽力选拔、招聘最佳经理人员,并尽最大努力配合经理人员创造最好绩效,也会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监督经理人员的败德和机会主义行为。从股东中产生的董事、监事是外国公司发展的“第一推动力”。  我国刚建立起来的公司从形式上看与外国公司似乎相同,但实际上离真正的现代公司还有较大的差距。在传统产权制度下,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表现在国有企业财产上的是“人人是主人,人人不关心,人人都所有,人人不负责”。事实上许多企业虽挂出了公司制的招牌,但都没有公司制的,公司的董事会权力架空,董事会对经理起不到监督和约束作用,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更起不到监督和约束作用。“在一个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合理而有效的制约机制及其作用的发挥,应产生如下三个效果:企业决策的合理倾向;企业经营的合理行为;职工对企业利益的合理要求”。按此标准考察,国有公司还远未达到要求。尤其是企业决策、企业经营两方面和传统国有企业一样受政府插手和利益诱惑,还不能做到决策倾向、经营行为完全合理。国有公司没有真正“自主经营”的权利和“自负盈亏”的能力。国有公司领导的权力结构还做不到既能激发活力、推动创新,又能互相制衡、廉洁公正。  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政府为企业选择的厂长(经理)一般都是德能兼备,政府和厂长(经理)之间是一种无私的信托关系。传统国有企业不像外国公司在企业内再设一个董事会来行使监督权,监督权由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而出资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人员流动性很大的政府部门,政府部门的人员与国有资产之间的关系和厂长(经理)与国有资产之间的关系一模一样,都既是“主人”,又不具有所有权。故政府人员对委托给厂长(经理)的国有资产的监督就不可能像自己是出资人之一的外国公司的董事、监事们那样,具有为切身利益而监督的内在驱动力。再加上政府部门对企业虽是投资者,却又不负直接责任,故这种监督弹性大,不易到位,更难以量化测定监督效果。事实已经证明,政府把传统国有企业托付给厂长(经理),易产生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行为,这种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做法不符合的国情。  传统企业改为国有公司后,一部分董事长和总经理完全分离;一部分是完全合二为一;还有一部分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88家公司的统计资料,采取完全合一的公司77家,占40.4%;部分分离的有99家,占52.7%;完全分离的有12家,占6.9%.改制后的国有公司的上述三种情况,都没有根除任何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位的痼疾。董事长和总经理合二为一的公司,只不过换了个称呼,厂长变成总经理。董事长和总经理完全或部分分离的公司,旧体制的痕迹和烙印很深,不同程度地继承着计划的治理结构,如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上级委任,上级主管部门还参与企业的决策。由政府委任的董事长和经理人员还是政府委派到企业的官员性质,董事会不过是过去政府管理、监督企业的职能机构分解下放到企业内部的化身,监事会也不过是政府纪检监督部门在国有公司中的派出机构。政府与经理人员的关系仍然是信托关系,只不过这种信托关系,由过去政府部门直接托付给厂长(经理),转变为政府部门先委托给自己的代表——董事会,再由董事会托付给经理人员。国有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是股东,既不是产权主体,也不是利益主体,对公司事业的推动和经理人员的监督缺乏内生性特质。在改制后的国有公司内部找不到促进公司事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  二、政府和国企间的母子关系无法否认,政企无法分开  我国企业改制,基本是借鉴西方国家公司的治理结构。那么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特征是什么呢?第一,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有组织的集体,这个集体的权力结构是多元的,它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权力应当是分立设置又相互制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必须有明确的划分。一般看来,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是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第二,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同法人财产制度相适应。一般应是由众多出资人投资,按出资多少组成股份并据此分息分红。股票只能在市场流动,不能向企业退资。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支配权分离。第三是以委员会集体决策为基础,表现为委员会成员相互制约和多个委员会机构相互分立,相互制衡。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以上特征外,因我国特殊的国情和背景,还有以下特殊性。第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为前提的,有广泛的职工参与和职工监督。第二,我国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依法选派、推荐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负责人”。为配合经济体制改革,党管干部的方式有所改变,和《公司法》选举领导人的程序相统一。第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在国有公司中仍坚持党的领导,强调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此外,在传统企业向公司制企业转轨的过程中,公司法的治理结构没能一步到位,需要一个过渡过程。  正是因为特殊的国情和历史背景,在转轨的过程中,我国新建立起来的公司身上还深深带有从旧体制脱胎过来的痕迹和烙印,如对企业仍实行部门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干预企业的决策和分配,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上级任命,国有股票不能上市,国有产权不能流通等等。  导致上述种种政企不分的原因,是因为我国商品经济没有充分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建立起来,私人投资能力小。国有大中型企业过去基本都由政府投资,改造成公司制后的大中型企业投资主体仍是政府,政府必然要对企业行使权力。该政府办的事,企业办了;该企业办的事,政府办,政府错位就难以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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