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2)
2017-10-11 06:57
导读:3、高管层激励效果不明显。我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问题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绩效差异使人们逐步认识到高管层的核心作
3、高管层激励效果不明显。我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问题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绩效差异使人们逐步认识到高管层的核心作用。改进高管层激励机制的可行办法就是通过年薪制、股权奖励等提高高管的合同收入水平,使其努力程度与企业绩效之间的相关性增强。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公司治理评价课题组(2004)指出高管层的行政度、薪酬水平、薪酬动态激励等指标对治理绩效正相关。张俊瑞、赵进文、张建(2003)认为高管层报酬与每股收益、国有股控股比例、高管层总体持股比例线性相关。但是也有学者持相反的见解。谌新民、刘善敏(2003)发现经营者持股比例或实行年薪制与经营绩效显著弱相关。魏刚(2000)指出高管层持股没有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它只是一种福利制度安排,“零持股”现象比较普遍,高管层持股与公司绩效并不存在“区间效应”。周业安(2000)认为上市公司的经理受到政治力量及各种非货币化因素的干扰较多,货币化激励的效果普遍不好。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关于我国高管层薪酬与公司绩效关系方面,学者们得出了不同结论。但多数学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零报酬”、“零持股”现象严重、报酬结构不合理、形式单一。因此,设计有效的“报酬——绩效”契约是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4、监事会流于形式。监事会是公司中专门从事监督的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他们损害公司的利益。
谢德仁(2006)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监事会监督只是流于形式,并提出应进行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创新,取消监事会制度,设立独立于董事会与之平行的符合本原性质的审计委员会,或将监事会改造为符合我们界定的本原性质的审计委员会。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公司治理评价课题组(2004)根据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环境,设置了公司治理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实证分析表明监事会治理水平对公司治理绩效并没有显著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结构较为完善,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民营类上市公司监事会功能的发挥优于国有类上市公司。邵东亚(2003)通过案例研究认为应该逐渐采取以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为主的监督制衡模式,摒弃低效的监事会制度,并提出机构投资者执行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策略已经具备一定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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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可见,学者们对监事会作用的研究结论较为一致,普遍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流于形式,它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它的作用如同“鸡肋”,于是便有了学者们对其“弃”与“不弃”之争。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对策
1、优化股权结构。股权适度集中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我国应该鼓励多样化的机构投资,避免股东会“一股独大”,尤其是应该避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一方面,可以让国有经济由一般竞争性领域向战略性领域集中,对于那些处于非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出让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或者资产重组等方式,降低国有股权的集中程度。另一方面,应该尝试着发展法人持股和机构持股,特别是法人交叉持股模式,构造稳定大股东。培育法人股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市场,充分发挥投资专业化的优势。
2、有效运作董事会。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缺乏足够的制衡机制以监督董事履行诚信、勤勉和谨慎义务,我们应该从三方面着手解决。第一,董事会的人员构成要合理和公平。董事会多数成员应该是本公司各类股东的代表,避免由一种类型股东垄断董事会的情况。同时在议事规则上至少代表非控股股东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若干关键问题上具有否决权,对于防止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十分重要。第二,公司董事会应该专门成立财务委员会和长期战略委员会,或称战略发展委员会。同时,还应该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和报酬委员会,扮演独立监督者的角色。第三,独立董事来源应该多样化,并建立独立董事与董事长交流的平台,董事会议题的背景资料也应该及时和全面地向独立董事汇报。第四,建立独立董事协会,发布公认的独立董事执业具体准则、评价体系和考核指标,定期对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同时,根据对独立董事的考核结果,发放薪酬,奖优罚劣,对于严重失职行为,应建立独立董事市场禁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