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施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理性熟悉(2)
2017-10-16 01:23
导读:(二)不利于政府治理角色与治理职能的转变 我国原有的治理体制突出表现为国家集中计划、政府直接治理两个特点。将学校的财务资金纳进国库集中支付
(二)不利于政府治理角色与治理职能的转变
我国原有的治理体制突出表现为国家集中计划、政府直接治理两个特点。将学校的财务资金纳进国库集中支付,实际是政府通过部分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履行了学校财务部分的“资金结算”功能,从而间接地控制了学校的“事权”。通过控制学校的经费运行过程实施对学校具体事务的治理,更加突出了政府对学校事务直接治理的特点,也轻易导致政府对学校具体事务治理得过细,从而按照行政部分的治理模式把学校办成政府的附属机构。这样,政府将在同一个职位上充当双重身份的角色,一方面,政府必须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关注教育事业的以及教育公平与效率等;另一方面,政府又要站在不同学校的角度,批准学校各项具体工作计划并控制支出计划的执行过程,从而陷进了繁杂的具体事务之中,不利于政府从整体上实施对教育事业的治理,也不利于理顺国家、社会与学校三者之间的关系,实现政府治理职能的转变。
三、加强学校施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建议
(一)修订相关的法规及治理办法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将原来建立在分散收支基础上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进行修订或重新制定。学校制度必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用于核算学校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本科目的借方,登记收到财政部分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和因特殊原因退回该账户的额度资金;本科目的贷方,登记授权支付的支出数;本科目的余额在借方,反映学校未使用的授权支付额度。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以后,原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改变为单位自筹资金收进、以前年度结余、上级拨付的补助资金和各项往来款项等。对于年终结余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结余,应答应跨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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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技术上的题目
对于学校存在的技术上的题目,有关部分应深进调研,解决零余额账户回还贷款、垫资、向二级核算单位转账和向学校其他账户划拨专用基金的题目。
(三)将建设单位会计主体与学校会计主体合并
有必要取消基本建设投资核算主体,将其并进学校会计主体,在现行学校会计制度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基本建设核算科目。在建设单位会计主体尚未并进学校会计主体以前,可以考虑暂时在银行增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四)加强业务培训
由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一个新生事物,要求学校会计职员具有一定的财政治理知识,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治理、信息系统和财务、会计等方面都要有深刻地理解。因此应对其加强业务培训,以利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