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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中期财务报告制度比较

2017-10-16 04:44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中外中期财务报告制度比较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由于各国所处、、和文
由于各国所处、、和文化背景不同,而且在中期报告准则制订过程中又可能面临不同的具体环境,因此,各国中期报告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中期财务报告编制的目的及依据比较  编制中报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各国准则制定机构有不同的熟悉。一种是独立观观点,以为中报的目的与年报一样,都是为了提供一个特定期间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一种是整体观观点,以为中报的目的主要是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还有一种合并观观点,以为中报信息使用者有可能注重的是企业过往的利润水平和经营情况,还有可能利用中报的信息对未来期间进行猜测,较为公道的做法是对前两种观点进行综合。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以及英国、加拿大、新西兰和我国的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是独立观。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以及我国的等采用的是整体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采用的是上述两种观点的综合,即合并观,第34号国际会计准则(IAS34)规定,企业应采用与编制年报相同的会计政策来编制中报,但中报涵盖的期间不论是半年还是单季,都不得年度经营结果的衡量。我国的《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也是合并观,准则中规定,“中期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当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其格式、以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企业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其年度结果的计量,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等。  固然三种观念区别较大,但在实践中界限越来越模糊。例如,FASB名义上采用的是整体观念,但它的所得税用度的确认标准却与独立观相一致。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比较及差异  1.中期财务报告的基本组成(见表)。  2.对中期财务报告期间认定的比较。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于1973年发布的第28号意见书——《中期财务报告》(APB28),首先做出了世界上第一套关于中期报告的一般会计原则。由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强制要求公司公布季度财务报表,因此美国的中期报告第34号准则实际上是指季报,且表露期限为45天。加拿大、巴西、法国等国也是按季度编报。英国、澳大利亚、日本、我国香港地区则选择按半年编报。IAS34对以何种期间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未作强制规定,但该准则提出,鼓励股票公然发行的企业至少提供截至财务年度前半年末的中期财务报告。而在我国新的中报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中期财务报告是按半年还是按季度编报,但是证监会在新出台的《公然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表露编报规则第13号》中已明确指出:自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表露季度报告。显然,我国上市公司编制的中期财务报告已由原来的半年报变为季度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的基本组成  项目     美国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批露时间单位 季度    少于一年       半年和季度  报表种类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利润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  报表注释   简略    可详可略       较具体  报表项目   可详可略  可详可略        具体(与年报一样)  是否经过审计 复核    无强制规定      在一定条件下审计  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  无强制规定      上市公司  3.中期财务报告基本构成的比较。IAS34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基本内容作了规定,即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简化资产负债表、简化利润表、反映权益变动或与业主的资本交易和给业主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简明报表、简化现金流量表以及选择的说明性附注。美国证券交易治理委员会要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3张基本报表和有关辅助资料。英国、澳大利亚、巴西等国的中期财务报告的基本内容与美国类似。我国新的中报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但由于我国要求提供完整报表,因而中期财务报告提供的实际内容比美国的要多。  4.中期报告内容详略程度的比较。中期财务报告是应同年报一样完整,还是可以简化呢?各国规定不尽相同。美国SEC要求公司按10-Q提供有限的财务资料,中期报表项目可详可略,报表附注可以简略。IAS34第6条,则将中期财务的最基本内容界定为包括简明的财务报表和选择的说明性附注,可避免重复以前已报告过的信息。而我国证监会于1998年对在1994年发布并于1996年修改的第三号准则再次进行修订,同时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中规定公司应编制、表露、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的中期会计报表,即要求提供具体、完整的中期报告。  5.对提供比较中期报表的比较。中报通常要求提供前期的可比资料,对此项规定的要求各国基本上没有太大差别。美国SEC对提供比较中期会计报表的主要要求包括:本中期末和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本中期及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的收益表,本中期及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的现金流量表。澳大利亚AASB和IASC以及我国《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第7条规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提供主要比较会计报表的要求也都与美国基本相同。  6.对中期会计政策变更表露的要求。一般地,对会计政策变更表露的要求各国相差较大,因而对中期会计政策的变更各国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美国FASB规定:假如会计政策的变更发生在企业会计年度的第一个中期内,则该变更的累积应包括在第一个中期报告的净收益中;假如会计政策的变更发生在企业会计年度的第一个中期以外的期间内,应将变更会计年度中变更之前的中期报告改用新的会计政策加以重报。我国的《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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