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生态的动态平衡与良性循环(2)
2017-10-17 06:36
导读:2.退出机制的缺失破坏了优胜劣汰法则。 只发“出生证”,不发“死亡证”的国家信用担保机制违背了优胜劣汰的规则,使得经营不善乃至严重资不抵债
2.退出机制的缺失破坏了优胜劣汰法则。
只发“出生证”,不发“死亡证”的国家信用担保机制违背了优胜劣汰的规则,使得经营不善乃至严重资不抵债的保险机构无法及时退出市场,干扰了保险生态主体的“进化”,从而恶化了整个保险生态。
3.对资金运用的限制影响了保险主体的抗风险能力。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卷、金融债卷、买入返售、一定比例AA级以上企业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渠道的狭窄,使资金运用回报率低下,投资风险过于集中,对公司负债管理,产品创新,费率调整形成了不利影响,削弱了保险生态的抗风险能力。
4.保险监管体制的薄弱环节制约了保险生态的良性发展。
一是市场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不对称。我国保险市场准入机制相对健全,但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生存的主体,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自我国全面恢复保险业务以来,至今尚无一家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整个保险市场一直处于只进不出的局面。
二是严格的经营行为监管与宽松的偿付能力监管不对称。从当前保险发达国家发展趋势看,许多国家逐步放松了对保险产品和费率的监管,更侧重于偿付能力监管。
三是强调规模的力度与强调效益的力度不对称。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将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得出保险潜力巨大的结论,属于认识误区。中国有8亿农民,他们生活刚达温饱,哪有多余的钱买保险。定位不准确,过分强调速度、夸大潜力,强调做大,忽略做强,必然是揠苗助长,人为破坏保险生态,后果难以想象。
四是强调社会管理职能与损失补偿职能不对称。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或给付;社会管理只是一个派生职能。在市场经济中,商业保险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如果过分强调社会管理职能而忽略基本职能,用行政的方法要求商业保险公司代替政府承担一些风险较大的业务,只会造成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影响保险生态的自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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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环境的先天性缺陷,危害了保险生态的平衡和优化。
首先,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有关保险机构的破产法规严重缺乏。保险企业和一般工商企业一样,也存在着经营失败,需要建立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等法律程序。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法规,经营失败的保险机构迟迟得不到有效的处置,从而导致了社会风险越来越大,恶化了保险生态。
其次,在诚信环境方面,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以欺诈手段骗取赔款的案件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保险诈骗之风的蔓延,不仅使保险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也使保险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第三,在市场环境方面,随着保险主体的过快增加,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不断加剧,保险已经偏离了大数法则的基本原理,演变成一种赌博。有的地区企财险费率由千分之几降到了十万分之几,行政用车的费率折扣低至1.8折,市场环境呈现出恶化的趋势。
第四,在制度环境方面,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的行政干预、执法不力等现象屡有发生,严重干扰了保险生态的自然发展。
三、改善我国保险生态的建议
改善保险生态,必须从我国保险业在生态组织、生态调节、生态环境这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采取多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改革产权制度,突出股东在保险生态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1.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
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入股,或发行股票公开上市等方式都可实现保险公司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不是单纯主体形式上的改变,其目的是通过在产权主体间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借助于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的监督与激励机制、健全的公司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分配机制,才能约束与激励保险公司各层代理人朝着与委托人利益一致的方向努力,提高国有产权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