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生态的动态平衡与良性循环(3)
2017-10-17 06:36
导读:2.有序降低国有股份比例。 引入其他投资主体,形成对国有控股方的牵制,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产权主体虚置的问题,并利用其他投资主体的硬预算约
2.有序降低国有股份比例。
引入其他投资主体,形成对国有控股方的牵制,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产权主体虚置的问题,并利用其他投资主体的硬预算约束解决国有产权软预算约束的问题。有序、适当的降低国有股权比重,将从总体上提高国有产权主体人格化程度,以及在保护产权利益方面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完善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要强化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的职能,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独立董事,实现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在外部治理结构方面,首先,要建立充分竞争、公平有序的保险生态环境,减少行政干预,促进与维护公平竞争,引导保险市场向健康的市场结构转化;其次,建立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市场,对那些努力经营、以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并取得成功的经理人,通过人力资本价格的上升加以奖励,提高社会地位;相反,则给予惩罚。
(二)建立退出机制,促进保险主体的优胜劣汰。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建立严格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坚决淘汰经营不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以激励其他从业主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绩效,从而净化保险市场,防止行业性风险的整体爆发。
其次,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使经营失败的保险公司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和单位成本退出市场,如增资扩股、发行债券、兼并收购等方式,避免对社会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将相关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最后,完善国内保险业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让保险保障基金能够充分发挥其实用性维护保障的作用,确保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培育高质量的市场主体,推动保险生态“物种”的进化。
1.允许各种资本进入保险市场。
允许更多的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保险市场。这些资本具有产权明晰、产权界定较国有产权充分的优点,允许其参股国有保险公司,可以改善国有产权不清晰、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有助于提高国有公司乃至整个行业的经营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
2.大力发展保险中介公司。
首先,转变观念,逐步将应由保险中介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交由经纪公司、公估公司和代理公司开展,扩大保险中介发展空间;其次,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专业化优势,鼓励其更深入的参与投保企业风险管理,提升其在保险领域中的作用;最后,加强社会媒体宣传,提高保险中介公司的社会形象。
3.培育与完善再保险市场主体。
一是允许国内各保险集团出资,独资组建或与境外再保险公司、国内再保险机构合资成立专业再保险子公司;二是鼓励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投资组建再保险公司,从而逐步形成一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有序竞争的再保险市场。
4.丰富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不同组织形式有各自的适用性与局限性。允许多种组织形式存在,不仅可扩大保险市场承保能力,提高保险业对经济与社会的渗透力,而且有助于提高保险从业主体的市场竞争能力、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使保险公司在充分竞争中进行市场创新。
(四)着眼风险控制,实现由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的过渡。
必须实行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引导保险公司把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努力提升风险控制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业务科学管理能力、费用控制能力等;必须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必须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监管体制和科学的监管技术手段,并与中国保险市场特点相结合,从而形成符合国情的科学、有效、合理、适度的保险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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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拓宽投资渠道,提高对保险生态风险“滞后性”的抵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