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分部财务报告的改进与探讨(2)
2017-10-21 05:34
导读:但是,我国目前对分部信息的表露规则及要求依然处于雏形阶段,在财政部和证监会的相关法规中,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分部报告准则可供遵循,我国目前分
但是,我国目前对分部信息的表露规则及要求依然处于雏形阶段,在财政部和证监会的相关法规中,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分部报告准则可供遵循,我国目前分部报告的表露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1.分部信息表露基础的有关规定存在矛盾。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2日发布了《公然发行股票公司信息表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的第二次修订稿,对多元化公司只要求表露分行业信息,而不要求表露地区分部信息,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行业和地区提供分部信息,两者之间显然不一致。我国目前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间经营的机会和风险不同,一些企业团体是按地区来设计治理体制和报告体系的,而并非按照行业设计;某些企业团体的全球化经营又带来跨国界的不同收益和风险。因此,只要求表露分行业信息,而不要求表露地区分部信息,将会导致行业特征不明显、地区分布差异较大的上市公司信息表露缺乏完整性,削弱了分部报告的信息量。另外,《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分部的具体划分原则较为模糊。“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业务分部、地区分部的分部原则,并且一贯性地遵循这一原则”的规定,使得企业治理当局在分部信息表露方面有了很大的自由度,他们往往选择有利于本企业的分部信息进行表露,分部信息的可靠性受到质疑。
2.分部及应报告分部的标准未规定或不明确。对分部如何界定,国家尚未有一个同一明确的规定,使得公司治理当局在分部的界定方面有着很大的自主权,更多地体现了治理当局的主观意愿。按照“效益大于本钱”原则,企业不必将所有分部都单独对外表露,只有那些相对重要的、达到一定标准的分部,才确定为应报告分部。即企业根据一定的重要性判定标准,公道确定需要单独表露的分部、合并表露的分部以及不予表露的分部。《准则第二号》仅规定“公司的经营涉及到不同行业的业务,若行业收进占主营业务收进10%(含10%)以上的,则应按行业种别表露有关数据”。这种不作规定或只规定单一性指标的作法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可变性强,易于人为操纵,治理当局轻易根据需要,只表露对企业有利的信息;二是不利于编报者筛选应报告分部,有时甚至会遗漏重大信息,例如巨额亏损的分部和占用公司大量资产的分部,就由于不符合标准,而不需对外单独表露。《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分部只要达到了重要性标准,就应纳进报告分部——所谓报告分部,是指符合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定义,按要求应当予以报告的分部,并要求企业根据一定的重要性判定标准公道确定需要单独表露的分部、合并表露的分部和预计不需表露的分部。当符合重要性测试的企业分部数目超过10个时,企业如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上相似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合并为单一的分部,以达到数目限制的要求,则不够明确。有的学者主张按“实质上相似”的原则进行合井。所谓“实质上相似”,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在财务业绩、经营风险和报酬等方面相似。然而,这种“实质上相似”的原则难以把握,主观随意性较大。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3.分部报告内容缺乏具体操纵指南。对于分部的内容,我国现行的《准则第二号》仅要求公司表露不同行业的营业收进、营业本钱和营业毛利等三个指标,没有要求表露关于资产情况的指标,其规定过于狭窄,信息表露不充分。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要求表露的信息包括营业收进、营业本钱、营业利润(或亏损)、折扣与折让、税金及附加、存货跌价损失、营业用度、治理用度、财务用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等13项指标,内容又过于宽泛庞杂,使分部信息丧失重要性,造成信息超载,且有些数据也不正确。对分部收进、分部本钱与用度、分部资产、分部收益等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和确定标准,令编报者往往无从下手。 4.分部间交易的定价基准方面未予以规范。为了反映分部的经营业绩,各分部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进行公道地结算。但是这些交易被隐躲在总报表或合并报表中,而报表使用者有了解这些交易背景信息的愿看,所以应对外表露分部间转移定价基准。但是在分部信息表露的有关规定中,除了要求对公司内各分部间的收进和本钱加以抵消外,对转移定价并未做出特别的表露要求。就表露定价基准而言,目前可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要求在关联交易中应表露定价政策的规定,但该规定未提及何种定价政策为法律所答应,应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在目前表露价格的上市公司中,出现了多种标价方式,如正常市价、基本市价、出厂价、批发价、合同价、协议价和计划价等。定价关键在于说明与正常市价的关系,只要不是正常市价,就会发生利润在关联方或分部之间转移的现象,利润转移就必然影响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分配,给市场监管带来困难。基本市价、合同价、协议价和正常市价是何关系,难以判定。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未对此加以规范,这就为上市公司分部信息表露滥用定价制度大开方便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