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更的账务调整(2)
2017-10-21 06:55
导读:贷:投资性房地产100 二、考虑计量模式变更对所得税用度的影响 在计量模式变更之前,假如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折旧(或摊销)方法,会计折旧(或摊销)
贷:投资性房地产100
二、考虑计量模式变更对所得税用度的影响
在计量模式变更之前,假如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折旧(或摊销)方法,会计折旧(或摊销)年限与税法规定相同,但只要会计上计提了投资性房地产减值预备,就会使得计量模式变更前的账面价值小于计量模式变更前后的计税基础。由于在此种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更前后的计税基础是相等的。基于上述情况,笔者将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更对所得税用度的影响类型作了回纳。
(一)类型回纳
1. 变更后账面价值<变更后计税基础时
(1)变更前账面价值=变更后账面价值
计量模式变更时,无暂时性差异。
(2)变更前账面价值>变更后账面价值
变更前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就是计量模式变更时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变更前账面价值<变更后账面价值
变更前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就是计量模式变更时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 变更后账面价值=变更后计税基础时
变更前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就是计量模式变更时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 变更后账面价值>变更后计税基础时
(1)变更前账面价值与变更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转回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变更后账面价值与变更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发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二)实例分析
A企业将原价为100万元,已累计折旧20万元,已计提减值预备10万元,账面价值为70万元,已对外出租两年的一栋写字楼于2008年1月1日,决定将其由本钱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转换当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假定有以下五种情况①70万元,②65万元,③77万元,④80万元,⑤86万元。甲企业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所得税率为25%,所得税核算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此项投资性房地产税法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与会计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相同。税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减值预备,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提与变动当期不计进纳税所得,实际发生当期计进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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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对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更做出会计处理。
分析过程如下表:
第一种情况会计处理:
借:投资性房地产——本钱7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0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预备 10
贷:投资性房地产100 第二种情况会计处理:
(1)借:投资性房地产——本钱 65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0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预备 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5×25%)
贷:投资性房地产100
(2)借:盈余公积 0.375(3.75×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375
第三种情况会计处理:
(1)借:投资性房地产——本钱77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20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预备10
贷:投资性房地产 1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25
递延所得税资产1.75(7×25%)
(2)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525(5.25×10%)
贷:盈余公积 0.525
第四种情况会计处理:
(1)借:投资性房地产——本钱8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20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预备10
贷:投资性房地产1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10×25%)
(2)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0.75(7.5×10%)
贷:盈余公积0.75
第五种情况会计处理:
(1)借:投资性房地产——本钱86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20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预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