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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研究(2)

2017-10-24 01:36
导读:二、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对上关系 如上所述,国有投资公司在现实运作中是被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因此,国有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首先涉
二、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对上关系  如上所述,国有投资公司在现实运作中是被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因此,国有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首先涉及到它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即对上的关系。我们认为,国有投资公司的对上关系,直接涉及到国有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完善性,是治理结构中最为关键的一环。  1.国有投资公司对上的治理结构中的责权利统一原则  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企业,其对上的关系,即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应该是实行责权利内在统一的关系,即:在承担应有的责任的条件下,拥有应有的权利和利益。  国有投资公司的责任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体来说,有这样几个要点:第一,保值增值是指对具有资产功能的资产进行保值增值,非经营性资产及不具有资产功能的资产必须剥离,这些资产不属于保值增值之列,也就是把非经营性资产与不良资产剥离于保值增值之外;第二,保值增值是一个周期性的评价概念,不是一个季度或年度评价概念,因而一般要求在一个周期(例如5年内)能保值增值,而不是指每个季度或每个年度都要保值增值;第三,企业完成某些政府目标的费用,也要算人保值增值的范围,例如政府为了就业目标,不允许企业将富余人员推向,企业因此而要牺牲自身的效益,此项费用应算人企业保值增值的数量之中;第四,企业用于解决负担的费用,也要算太保值增值之中,例如企业为了支付历史上所拖欠的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就应算在企业保值增值的数量之中;第五,改革以来各种政策所形成的某些性质不清的资产,不应算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列,例如税利分流、利润分成等政策留给企业的利润所形成的资产,应算作企业资产,不应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投资公司在承担上述责任的条件下,拥有应有的权利,这种权利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不仅有生产经营权,而且还应有资本经营权,包括买卖资产或买卖企业的权力;第二,不仅有完整的经营权,而且还应有与授权经营相联系的所有权;第三,不仅具有一般的产业性资本所应有的功能,而且还应有功能,包括组建非银行性财务公司,参与或控股证券公司等。  国有投资公司在承担相关责任并拥有应有权利的条件下,当然应具有应有的利益。其利益包括:一是确定工资制度及奖励制度,二是确定经营者与技术创新者的持股制度。即国有投资公司有权决定企业中的哪些人与企业是一种雇佣关系,哪些人与企业是一种产权关系,并能相应地确定与企业发生这两种关系的人的利益分配制度。  2.国有投资公司的职能定位与组织构架  国有投资公司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机构,目前尚无统一的说法。但是,相对一致的观点认为,国有投资公司应该是国家授权对一部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出资者的权利,并对授权国有资产进行资本经营的特殊企业法人,因而又称其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其所以是特殊企业法人,就在于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理者,行使出资者权利,具有授权范围内的所有权。  在弄清楚国有投资公司的性质之后,应该认识到国有投资公司既不同于政府,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集团或母公司,更不能成为“翻牌公司”,它是实实在在的企业,是按照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特殊要求,代表政府行使出资者权利,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特殊法人的企业。它是国有资产运营和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对于改进国有经济运营状况,促进国有经济增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这个前提下,国有投资公司自身的基本职能,应包括:(1)经授权代表政府从事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与运营,行使所有者性质的重大决策权;(2)选择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者;(3)实施政府经济政策和承担部分社会职能,但这种政府性责任被企业化,即承担这种政府性责任的费用属于保值增值之中;(4)行使筹资、融资、投资职能;(5)取得国有资产收益。  国有投资公司代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身份直接行使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并享有资产收益、选择经营管理者和重大经营决策等出资者权利,从价值形态上运营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高效运营。通过控股及参股经营,投资公司与其所属和参股企业之间的资产管理关系,是以产权为纽带、以产权管理为核心的新型母子公司关系和参股公司关系。  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有效运作的核心。国有投资公司应按照企业制度的要求来设置整个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并按国际惯例进行运作。  (1)决策机构——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国有投资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投资公司的法人财产,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公司法》及有关经验,董事会成员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公司总裁、财务总监、员工代表和专家等人员组成。其中经营班子成员一般不超过董事总数的1/3.董事会内应设经营决策委员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和人力资源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审议提交董事会批准的有关议案。同时,董事会下设办公室和战略中心,作为常设办事、研究机构,具体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和重大的决策研究工作。  (2)执行机构——经营班子及工作机构。总裁、副总裁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构成投资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权,负责各项具体的资本经营和生产经营业务及公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工作机构分为综合管理部门、资本经营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包括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研究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事务部等。资本经营业务部门包括资产经营部、投资管理部、证券部等。  (3)监督保障机构——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按《公司法》及有关政策设立,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出资者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出资者负责。监事会主席由有关部门直接选派。监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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