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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研究(3)

2017-10-24 01:36
导读:三、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对下关系 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对下关系,就是指投资公司与其所出资的企业的关系。从我国的经验来看,投资公司对其
三、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对下关系  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对下关系,就是指投资公司与其所出资的企业的关系。从我国的经验来看,投资公司对其出资企业的失控,是导致国有资产亏损和流失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国有投资公司的对下关系,是国有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国有投资公司与其所出资的企业的关系,可以用产权代表的方式来构架。  国有产权代表制度是以委托代理为基础的,其制度体系包括产权代表的选拔委派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激励约束和考核监督制度等。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形成相对独立的法人财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因此,作为企业出资者的国有投资公司,与其出资企业的经营者之间,必然形成委托一代理一监督的关系。国有产权代表制度就是这种关系的制度化形式。在这种委托一代理一监督关系中,委托者与代理者之间首先必须有明确的产权关系界定,即企业的出资者是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而不是出资者所有权委托给企业的经营者代理。因此,作为企业出资者的国有投资公司,对其出资的企业仍然拥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审定和选择主要经营者等权利。而作为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代理者,在《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行使企业的有关权力,并负有确保企业出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给予出资者出资回报的责任。  但是,由于企业的出资者与经营者在经济利益和行为目标方面有所不同,有时甚至会出现利益要求和行为目标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便成为问题的关键。这时,作为出资者,一方面必须承认经营者的利益和目标,通过对经营者的激励,使其目标符合出资者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出资者又必须对经营者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束,使之对自身利益和目标追求,能有利于出资者,至少不损害出资者的利益。在出资者与经营者的这种关系中,激励与约束应该是对等的,激励到位而约束不足,会使经营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损害出资者的利益;激励不足而约束过度,会使经营者的积极性受到损害,最终出资者的利益。因此,建立对等的激励约束机制,与明确的权利界定同样重要。  1.国有产权代表的定义  国有产权代表是企业出资者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以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身份,派驻其出资企业的代表。国有产权代表按照出资人的意图在企业中行使有关权力,维护出资者的经济权益。国有产权代表是企业有资本权益的维护者和代言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有相应个人责任。  作为国有出资人的国有产权代表,应该熟悉和遵守国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熟悉和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能够对公司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能够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能够代表出资者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正确行使权利;掌握金融知识,了解资本市场,具备资本运作能力。  由于国有产权代表在企业中的身份(职务)不同,他们所行使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  作为企业董事的国有产权代表,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代表出资者行使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决策权;作为董事长的国有产权代表,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在没有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中,作为企业经营者的国有产权代表,主要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作为企业总经理的国有产权代表,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力。作为企业监事的国有产权代表,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对企业董事会和经营者的监督权。具体包括: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质询;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的经济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对企业的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监督。  作为企业财务总监的国有产权代表,对企业的财务活动拥有直接的监督权,并对企业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财务收支拥有拒签权。  作为公司制企业的董事和未改制企业经营者的国有产权代表,应自觉维护企业出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就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及时向国有资产的出资者请示报告。  作为公司制企业监事的国有产权代表,应自觉履行其对本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监督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报告企业的重大事项,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作为企业财务总监的国有产权代表,应随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不利于国有出资者利益的财务事件,不断改善企业的财务管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报告企业的财务运行状况。  国有资产出资者派往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常常不只一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体现出资者的意志,常常指定一位产权代表为主负责履行出资者职能。这位产权代表,一般称之为产权代表责任人。  2.国有产权代表制度体系  国有产权代表制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包括选拔委派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和考核监督制度等。  (1)国有产权代表的选拔委派制度。国有产权代表的选拔委派制度是国有产权代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资者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出发,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选拔和委派国有产权代表的制度。它是国有产权代表制度的核心,是出资者加强产权代表管理的重要手段,包括产权代表的选拔、培训、委派、任免等环节。选拔委派国有产权代表的基本原则是选贤任能,知人善任,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对国有产权代表的选拔,主要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考察。在这一点上,与我们现行的国有企业干部考核的办法大体相当。主要是从国有产权代表的觉悟和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察。  产权代表的选拔委派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考察对象一考察一筛选程序一确定推荐人选一股东大会选举一董(监)事会选举一办理相关手续一到任。  财务总监经出资者确定人选后,由出资者直接选派到所属企业。  (2)国有产权代表的请示报告制度。国有产权代表请示报告制度是国有产权代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规范国有产权代表关于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行为。这是国有投资公司履行出资者职能,加强产权代表管理的重要手段。严格执行国有产权代表请示报告制度,是国有产权代表履行职责的首要义务。  国有产权代表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凡涉及人事、财务、资产变动、投资项目、资本收益及其他重大决策的事项,产权代表必须在该事项未形成决议之前向出资者请示报告,经出资者批复后,按批复的意见在其派驻企业进行表决。  确定请示报告内容的具体原则。必须请示报告的内容不遗漏;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报告内容可有所不同;在不同时期,对报告内容和范围可做适当调整。请示报告可分为请示和报备两大类。请示需经出资者审批后,产权代表按审批意见实施;报备指产权代表向出资者报告事项,起备案作用,无须待出资者审批。请示报告通常是事前的,只有在遇到特殊情况,来不及请示报告时,方可事后补报,但必须说明原因。  国有产权代表请示报告制度的特点。一是国有产权代表的请示或报告必须有国有产权代表本人的签字,这是因为国有产权代表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不可推卸的个人责任,是资产人格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虚位”的具体举措;二是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必须一事一报,这有利于加强程序化、规范化管理。  (3)国有产权代表的激励约束制度。激励约束制度是产权代表制度的动力机制,其目的是运用各种有效手段,从正反两个方面增强产权代表的责任心、激发其工作热情,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发挥其创造潜能,防止行为偏差,更好地履行其国有产权代表的神圣职责。相对于激励来说,约束是负激励,二者目的一致。  激励和约束的基本原则:激励和约束作为调动人们的积极因素,约束人们不良现象的一种手段,必须遵循一定的规矩和原则。而且这些原则必须具备全面性、准确性、灵活性。在此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激励约束的作用和效力。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因企制宜原则。即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采取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和手段。第二,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平公正是激励约束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保证。一方面要使人们在激励约束面前享受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实施激励约束必须公正合理,民主公开,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条件。第三,讲求效率原则。效率是激励约束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激励的根本目的是追求效率的最大化,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因素,广泛约束人们的不良行为。第四,注重法纪原则。激励的法纪原则有两方面的规定,一是激励本身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办事,二是激励与否的确定,必须用相应的标准、条件、规章、法律等来衡量。激励的心理功能、导向功能及社会功能的实现,都要以法纪的力量作为保证。  (4)国有产权代表考核监督制度。考核监督制度是产权代表制度的制衡机制,是产权代表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产权代表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做到选贤任能,鼓励进取,提高功效;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各种经营活动的健康开展,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一般来说,从考核和监督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国有产权代表的考核。国有产权代表考核包括制订计划、收集资料信息、评价和事后等五个环节。它主要是考核产权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国有产权代表的工作业绩。主要对国有产权代表所在企业的几项经济指标进行考核,即年销售额增长率、年利润总额增长率、年总资产贡献率、年净资产利润率、年净资产增长率。  国有产权代表履行职责情况。主要考核国有产权代表是否对出资者忠诚负责;是否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国家所有者权益每年是否保值增值;是否按出资者的意见行使重大决策权;是否及时足额向出资者上交所有者权益;请示报告的事项、时间、程序是否按制度规定执行。  国有产权代表考核的方式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专项考核、请示报告考核和保值增值考核等。  二是国有产权代表的监督。这是防止产权代表违规行为,保证出资者权益的基本手段。国有资产出资者对国有产权代表的监督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内容:  财务收支状况。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国有资产出资者应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定期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定期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簿册和文件等。  重要人事任免。国有资产出资者对国有产权代表进行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对国有产权代表的任用选择权和对企业重要人事的选择监督权。出资者通过对其控股企业重要职位人事的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对国有资产运营进行有效的监督。  重大决策事项。事实证明,重大投资经营决策失误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缺口。因此,对国有产权代表重大经营决策的审定,是关系到出资者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出资者对国有产权代表实施监督的关键环节。在这方面加强监督,不仅有助于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更加有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作为出资者,最大的失误在于应该管的没有去管,不该管的反而去管了。出资者必须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关系企业生存及发展的重大问题上。  产权收益状况。国有产权代表的主要职责,就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把出资者的所有权利益落到实处。收益权是出资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有资产的收益及时到位。必须要求国有产权代表努力使所在企业的国家资产收益每年有所增加,并切实到位。国有资产收益状况是通过一系列指标来综合反映的,包括资产净值、净资产收益率、产值利润率等。建立科学的企业监督考核经济指标体系,对于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提高产权代表履行职责的自觉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增值意义重大。  国有产权代表个人品行。在国有企业中,出资者所有权收益是通过国有产权代表行使其职能来实现的。因此,国有资产营运的好坏,与国有产权代表的个人素质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加强国有产权代表个人品行及素质的监督、管理,对于维护所有者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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