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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全面开放后中国金融服务业的法律风险探(2)

2017-10-24 06:36
导读:1.中国金融服务业的外源性法律风险 外源性的法律风险体现在本文中主要是指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大型金融机构走出国门在境外上市经营业务建立子公

  1.中国金融服务业的外源性法律风险
  外源性的法律风险体现在本文中主要是指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大型金融机构走出国门在境外上市经营业务建立子公司以及实行并购等金融活动的过程中由于国外的相关金融立法以及司法管辖等与中国企业不一致而导致的法律诉讼和相关风险。它主要包括3个方面:
  1金融服务机构走向国际的合规性法律风险。从中国人寿在纽约遭遇集体诉讼到中国银行的欺诈事件,中国的金融机构相应“走出去”发展战略号召向国际市场进军的过程中屡屡受挫。咎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于中国金融企业内部的控制系统自身就存在着管理松散、制约机制分工不明、内部人员意识淡薄等方面的缺陷,金融机构高官的违规操作事件此起彼伏,但在国内上市的外部审计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并没有使问题明显化,然而未明显化并不代表问题不存在反而是违规情况愈演愈烈,问题越来越严重,一旦触及关键后果不堪设想。巴林银行的倒闭就给内部控制体系松散的金融企业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国外上市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外严格得证券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并且接受当地的监管。也就是说当这些在国内受保护的并且法律风险意识不强的金融机构与打开国际资本市场时,问题就爆发出来了。以美国萨班斯法案为代表的严格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给中国金融机构涉外商事设立了很大的风险障碍,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稍不注意就会违反其法规并遭受严厉的处罚。这些法规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信息纰漏为目的,为了建立合规的内部控制体系很多当地的企业承受了巨额的资金压力,而无此意识的中国企业则更要慎之又慎了。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趋势的加剧,日本法国等国家也相继消防美国进行相关立法,此趋势也应当受到中国立法机关的重视。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中国金融机构能在在境外上市募集资本的屈指可数,即便能够光荣上市(如中国人寿)也难免遭受境外诉讼。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2跨国金融服务机构的多重司法管辖的法律风险。随着中国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壮大,我国多家银行已经拥有境外分公司和子公司,依照我国法律法人登记注册地对其具有管辖权,母公司或总公司所在地对其也拥有管辖权,然而,美国法律的域外适用范围十分广阔,其不仅可以对在美国“经营”的跨国公司进行管辖并且美国法对世界任何地方的普通法侵权行为都有管辖权。美国法中涉及到很多域外管辖的条款,各州的立法涉及美国经济间谍法、安全和健康法、养老金和税收法、海外反腐败法;另外联邦立法包括联邦证券法、商品交易法、联邦邮件欺诈和电报欺诈法、洗钱法。美国反欺诈法中规定了境外投资者的违法行为的域外管辖规定,违法行为包括电报欺诈、邮件欺诈和洗钱,其惩罚也是非常严厉的,赔偿是民事诉讼中的三倍,法院已经对美国域外的行为使用过该法了。以美国法院为代表的其他发达国家也扩大其法律的域外效力,金融全球化导致金融业务的跨国性越来越明显,一个金融机构同时要遵守不同国家的法律接受多个国家的管辖,对于我国保护性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上不健全的金融机构而言无疑是很大的风险。
  2.中国金融服务业的内生性法律风险
  内生性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金融机构规章制度、体系结构、内部人员的操作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执行不力而又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这些风险本身存在于中国的金融服务机构内部,但是由于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和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而使得这些风险的表现更加明显并且风险率更高了。
  1中国金融服务业混业经营的法律风险。以混业经营方式为主的跨国金融集团公司已经纷纷从各种渠道分别进入中国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行业。如何在分业监管下更加严格地监管由于不断出现的交叉业务和企业本身引出的混业现象,成为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问题,监管难度在提高。目前中国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系业已形成,对一些混业经营的跨国金融集团而言,各个监管当局对其在华业务都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整合各监管当局的资源,加强协调和沟通机制,以便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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