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全面开放后中国金融服务业的法律风险探(3)
2017-10-24 06:36
导读:2中国金融服务业内部合规性法律风险。我国金融服务业在很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内部高管人员和雇员的商业贿赂、欺诈现象一直是我国金融行
2中国金融服务业内部合规性法律风险。我国金融服务业在很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内部高管人员和雇员的商业贿赂、欺诈现象一直是我国金融行业的一大障碍。新近发生的全球性欺诈案中中国银行就占有一席之地,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诉美国NBM公司案,此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与银行高官勾结,制造交易假象,提供伪造文件,取得银行信任,套取资金8500万美元,几乎影响到中银香港的上市。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恩照涉嫌受贿在美被诉一案,在国内也引起极大反响。这两个案件虽然最后都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但其中所暴露出的“冰山的一角”——包括银行业在内的商业贿赂问题,却值得深刻反思。 3.中国金融服务业其他法律风险
金融创新
诗歌过发展金融业大力倡导的政策,但是由于金融创新的不确定性,金融制度、机构、市场、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每一次创新,金融机构在获得丰厚回报和得到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中国金融业在创新过程中也不例外。因此,如何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实现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良性互动,始终是摆在监管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林德诉阿拉伯银行——以色列恐怖事件中的美国幸存者及受害者的后代在纽约联邦法院起诉约旦银行分行,指控其向恐怖组织成员提供财务资助。这个案件给我国的启示在于我国的金融机构在对贷款对象进行审查时应该考虑到
政治发因素引起的法律风险。在重人权保护的国家,金融业的发展还要考虑到其所引起的政治风险而引发的法律诉讼。此外还有汇率风险等等在此就不一一赘述。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三、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金融服务业法律风险的理论分析
1从公平价值角度分析金融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公平是法律的永恒价值诉求,自我国金融全面对外开放以来,中国政府逐步履行入世承诺,市场准入的门槛逐步降低,外资金融机构大量涌入中国市场,享有与中国金融机构相同的国民待遇。这样对中国金融机构来说,看似实现了形式上的公平待遇,但是未考虑到中国金融机构的现状远远落后于其他有着深厚发展背景和强有竞争力的国际金融机构。目前,一方面,仍然存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限制;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在某些方面也享受到了超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的一些超国民待遇损害了国内金融机构的利益,也形成了非公平竞争的环境。这种非公平的竞争环境直接导致了反垄断法的管制。除此之外,中国金融机构在国外投资市场上的竞争,同样苛刻的上市规则对于金融内部规范制度层次不同的国家而言,也是一种形式公平制度下的实质不公平,为了防范金融法律风险的扩大,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金融监管权的拥有者,一方面,在国内政策的制定时要考虑到为国内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另一方面,也要尽量的与国际规范接轨,避免中国企业的境外法律风险。当然,这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
2从秩序价值角度分析金融法律风险的影响
法的秩序价值是指法有效地调整社会秩序,实现了法所预定的秩序目标,并使依法建立的秩序得以维持、巩固和发展。金融法律制度的秩序价值在于以法的强制力规范金融市场以及市场主体的组织和经营活动,维护金融交易的安全,保障金融市场有秩序和健康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可能是自发的任意行为,它必须以法律制度为依据,在一定的法律制度的构架中进行,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监管权限的取得与行使,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的选择和界定,都离不开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否则不仅金融监管机构无法树立其地位和权威,也会使得金融监管活动无法可依、无所适从,其结果必然是金融市场及市场活动失去控制和规范,导致市场的无序和混乱。而金融法律风险正是对于这种法律的权威性和金融活动的合规性的挑战,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金融法律风险在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以及健康发展起到的重要作用,把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升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