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险管理|防范中国银行业产生新的不良资产(3)
2017-10-25 02:52
导读:由于原因,受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深度和银行内部分配制度的,部分银行从业人员缺乏敬业意识,甚至玩忽职守,如某行一些信贷员发放贷款后竟然找不
由于原因,受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深度和银行内部分配制度的,部分银行从业人员缺乏敬业意识,甚至玩忽职守,如某行一些信贷员发放贷款后竟然找不到贷款企业,由于自身工作和监管不力造成的不良贷款占该行不良贷款比例高达7.995%1。而对受信方而言,失信行为很难根除,因为只要有利可图,就会有冒险者。显然,个人、企业失信的强大动力主要在经济利益方面,失信者通过自己的失信行为为自己和他人谋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在法制经济环境中,失信者明知失信行为不被允许和会招致惩罚,但由于心存侥幸,失信行为可能不被发现而逃脱惩罚,或者从短期的选择来看,失信带来的经济利益远大于惩罚导致的损失;或者从长远来看,失信带来的经济利益远大于诚信带来的经济利益;或者三种原因相互作用,兼而有之。一旦某个主体从经验中感觉到上述现象存在,由于示范效应,失信行为会越来越多,失信程度越来越严重,从而形成一个可怕的恶性循环。
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失信行为,一方面,提高监管水平,要提高预判、预警能力,力争防微杜渐,既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管理,尤其是加强商业银行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与管理,同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保护银行资产安全是银行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对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经办行和个人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以惩戒渎职者;另一方面,除了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外,树立诚信光荣的社会风气,最重要的是要提高失信成本和提高发现失信行为的能力,加强社会征信和信用制度建设,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五、坚持银行商业化原则,保证经营管理独立
独立性是商业化的内在要求,商业化是独立经营的重要保证。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主导下的和银行的同一所有者的血缘关系,国有商业银行充当的是计划体制下的资金供给者的角色,而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金出借人,从我们翻阅的大量案例中,处处可以看到政府的影子:不良贷款的体制性原因和政策性原因自不必说,就是占有巨大比例的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不良贷款中,银行的非商业化行为始终浮现。例如,银行向一个毫无前途的项目贷款、向一个已经失败的项目贷款、继续向一个经营管理非常混乱的企业贷款、多家银行同时向上述项目或企业贷款,等等,这里当然有银行经营水平或道德风险的原因,但其中可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身不由己。
1995年《商业银行法》出台,政策性业务剥离,银行业已经向摆脱国家财政附庸的方向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但各级政府仍时常将救“急”之手伸向银行,银行作为政府的独资企业,不可能强力违背各级政府的意志。商业化方向不坚定,银行业务上不能独立自主,势必给银行带来大量责任不清的不良贷款。因此,商业银行按照独立性、专业性原则,建立授信业务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尽职调查制度,提升授信管理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既是内部改造的需要,也是外在改革的需要。
六、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真正完善银行治理结构
自2003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的总目标是:紧紧抓住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促进绩效进步这几个中心环节,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化股份制商业银行。
成立股份公司-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治理结构改善-建立现代银行管理体制,这是国有银行改革的路线,其重中之重应该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但是,真正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还需要战略投资者的参与和推动。只有真正建立了以“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才有可能防止银行不良贷款复制。而要达成此目标,仅仅参照国内其他企业股份制改造模式的经验是不够的,必须借鉴国际经验,结合金融业的特点推进股份制改革,真正完善银行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