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定主体变化看《企业财务通则》的存废(2)
2017-10-25 02:54
导读:财务制度的制定具有微观性 这里的微观性,夸大从企业和个人的层面,而不是从政府宏观调控和指导的层面来讨论题目。有两层意思:我们是在企业这一
财务制度的制定具有微观性
这里的微观性,夸大从企业和个人的层面,而不是从政府宏观调控和指导的层面来讨论题目。有两层意思:我们是在企业这一微观经济主体的层面上来研究其财务制度的制定权限题目,如前所述,这一权限在传统企业由所有者独立拥有,而在现代企业由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行使;我们夸大财务制度是其制定者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充分考虑到企业各方利益的条件下,共同做出的关于企业财务权力责任利益安排的一项制度性规定,它指导和规范企业财务运作的全过程。在上述熟悉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探讨财政部制定《企业财务通则》是否具有微观性。由于财政部具有双重身份,这一题目变得比较复杂。一方面,作为政府出资人,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能制定《企业财务通则》,具有微观性。但财政部作为所有者与普通自然人和法人不同,它不可能对国有企业进行直接的控制,要通过多层代理关系来履行自己的职责,再加上长期以来,财政部对国有企业没有完整的人事权和财务决策权,因此,其作为所有者的意志难以在微观层面体现出来。另一方面,作为社会治理者,财政部制定《企业财务通则》,具有宏观性。它是站在宏观调控和治理的态度,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财务活动加以规范,使之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务治理制度。但《企业财务通则》本身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张为国(1995)以为,《企业财务通则》制定过程过于匆忙,与其他法规、准则严重重复、不相协调,未能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未能全面理解财务治理的功能;再如盖地和栾甫贵(2004)以为,原有《企业财务通则》以“财务决定税收,财务决定会计”的理论熟悉为指导,在新形式下已经失往其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需要对其制定主体、性质、内容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正由于如此,企业无法将其作为建立内部财务制度的依据。这样,从宏微观两个层面来看,《企业财务通则》都难以落到实处,出现名存实亡的局面也就在所难免了。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财务制度的制定者随经济体制的不同而变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营者没有财务制度的制定权。计划经济的制度基础是国有制与指令性计划。在国有制下,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一方面,作为产权主体,政府要履行所有者的职能;另一方面,作为政权主体,政府则要履行社会治理职能。其结果必然是“政资合一”和“政企合一”。由此决定了传统国有企业只不过是政府行政系列的附属物,也决定了企业经营者只是充当“监工”的角色,不可能拥有企业控制权。对此,林毅夫(1997)有精辟的论述: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政府)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和责任不对等,没有一个简单且低本钱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充分信息指标,为了防止经营者侵犯所有者的权益,截取生产剩余,以保证指令性计划的执行,维护重产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就不能给经营者以控制权,于是,就形成了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完全被统死的微观经营机制。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不可能拥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权。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经历了简政放权、两步“利改税”、“利税分流”、承包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不同形式的改革,伴随着这些改革,经营者拥有了由国有资产治理部分授予的一部分控制权(包括财务控制权)。由于财务制度的制定权是企业财务控制权的一部分,此时,拥有了信息上风和一部分控制权的经营者也拥有了财务制度的制定权,经营者的意志可以通过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形式体现出来,这是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必然结果。但题目在于,政府出资人未能在放权以后对经营者产生有效的约束,其意志未能在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中体现出来,致使经营者的意志事实上成为企业财务活动的指南,经营者的理财活动成为不受约束的理财活动。具体表现在:企业扩权以后,不注重技术改造和长期发展的短期行为相当普遍,缺少谨慎态度的投资扩张行为泛滥,通过种种方式腐蚀国有资产的行为令人震动。这也告诉我们,要在制度上规范国有企业的财务行为,必须充分考虑到政府出资人的利益,使其意志切实落实到企业层面上,从而使经营者的理财活动受到应有的约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