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定主体变化看《企业财务通则》的存废(3)
2017-10-25 02:54
导读:《企业财务通则》何往何从 1997年以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开始推行,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国有中小型企业逐步在市场中退出
《企业财务通则》何往何从
1997年以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开始推行,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国有中小型企业逐步在市场中退出,混合所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迅速发展。2003年国资委成立,对国有企业的人、事和资产进行同一治理。在这一改革背景下,我们探讨《企业财务通则》的存废题目。
微观层面
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权属于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当财政部不再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相应的权力转回国资委行使后,财政部也就不再具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权,在这个意义上讲,《企业财务通则》应该废除。那么,能否由国资委主持制定或修订《企业财务通则》呢?很多财务学者对此持肯定的观点,但笔者对此持有异议。国资委作为政府出资人,理所当然拥有国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权,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权利行使的范围仅能覆盖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在企业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不足1%,由国资委制定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的《企业财务通则》显然是不适当的,更何况成立国资委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不在的题目,因此,国资委目前应该考虑制定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财务治理办法,并将其意志在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内部财务制度上体现出来,从而将其作为政府出资人拥有的财务制度制定权落到实处,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理财活动进行实质性的约束。
宏观层面
按照前面的论述,财政部显然不能再以政府出资人的身份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财务制度,那么可否以社会治理者的身份修订《企业财务通则》呢?对此,柴启炎、李天霞(2004)以《立法法》、《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提出财政部作为主管企业财务的职能部分,有权制定同一的企业财务治理规章,并提出用“老瓶装新酒”的方法修订《企业财务通则》。笔者以为,修订不如推倒重来。《企业财务通则》是财政部履行政府出资人和社会治理者双重职能时制定的,深深打着计划经济的烙印,其具体内容不是小修小补就能完善的,不如另起炉灶,用“新瓶”装“新酒”,废除原有《企业财务通则》,制定一个类似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贸易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指导性规章,可以命名为《企业财务制度指引》或《企业财务制度标准》,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改变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名存实亡,理论纷争不断,企业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为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制度提供标准和规范。《企业财务制度指引》或《企业财务制度标准》的具体内容可以以理论界关于财务本质、财务主体、财务目标、财务职能等理论研究成果为依据,以财务猜测、财务决策、财务预算、财务控制、财务分析等财务治理环节为主线,将财务分权分层治理的思想贯彻其中,从而为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制度提供总体框架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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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张为国.企业财务通则的题目与出路.上海会计,1995(5)
2.罗飞,蒋茵.企业财务治理的若干题目——兼论撤销企业财务通则的必要.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6(3)
3.伍中信.有关财务通则的存废题目.财政研究,1996(6)
4.柴启炎,李天霞.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探索.财务与会计,2004(4)
5.盖地,栾甫贵.关于企业财务通则的思考.财务与会计,2004(4)
6.谢志华.企业财务通则何往何从.财务与会计,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