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定主体变化看《企业财务通则》的存废
2017-10-25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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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企业财务制
内容摘要: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政府出资人职责转回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行使后,财政部不再具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权限,《企业财务通则》应该废除;但作为社会治理者,财政部有权制定财务制度指导性规章,可以命名为《企业财务制度指引》或《企业财务制度标准》,为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制度提供总体框架和依据。 关键词:财务制度 制定主体 《企业财务通则》 存废
1993年以来,我国开始实行以《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为基本原则和基础、以企业内部财务治理办法为补充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这一体系对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企业的财务治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应该回回企业,不应该存在由政府制定的适用于各类企业的财务制度,假如有的话,应该是企业自身制定的内部财务制度,或国有资产治理部分颁布的“国有企业财务治理制度”。而主张“保存、修订”的一派观点虽不提“废除”二字,但他们所打造的“新瓶”中我们也难以看到多少“旧酒”的影子,对《企业财务通则》几乎是推倒重来,且在诸如“财务制度被税法取代”、“由政府出资人制定财务制度”等方面,与主张“废除”的一派观点大体一致。这样看来,存废两派观点都以为原有《企业财务通则》业已过期,分歧在于是废除,还是修订。从企业财务制度制定主体的角度看,在政府出资人职责转回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国资委”)行使后,财政部不再具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权限,《企业财务通则》应该废除;但作为社会治理者,财政部可以制定一个财务制度指导性规章,为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制度提供总体框架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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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界定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主体
要界定财务制度的制定主体,必须从企业财务制度的内涵上来寻找答案,否则答案会千差万别。制度就是游戏规则,是一种行为规则,它是与特定环境相适应,是约束特定利益主体行为的一种规范。
企业财务制度就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体制相适应,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件下,由企业财务主体制定的,旨在约束企业财务活动、处理各种财务关系的原则与规范。企业财务制度的本质是财务治理者意志的体现,是企业财权安排的具体化和规范化。
财务制度的制定者是财务主体
现代企业理论以为企业是一组契约的联结(nexus of contracts),而契约只是一个资本所有者(人力与非人力资本)之间为让渡各自产权,而彼此做出的保证兑现的承诺,既然是一个承诺,那就无所谓回谁所有的题目。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企业是没有所有权的。但在经济学意义上,企业所有权概念是存在的,它是指契约的内容,即产权主体之间在契约中达成的分配控制权,分享剩余收益的条文。那么,在企业所有权安排中谁应该拥有控制权呢?相应地谁应该拥有财务控制权(财权)呢?在企业所有权安排中,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为实现剩余索取的最大化,总是拥有终极控制权。固然在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现代企业中,代理人(经营者)会因其拥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更多的信息,而拥有一定的控制权,但这一控制权会受到委托人(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终极控制,且这一终极控制并不随企业生产经营业绩的好坏而改变(Hart and Moore,1990)。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在传统企业,两权合一,企业控制权由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显然,他拥有财务控制权,从而成为财务主体;在现代企业,两权分离,企业控制权由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共同拥有,且无论企业经营好坏,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终极控制总是存在的。显然,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共同拥有企业的财务控制权,二者都成为财务主体,从而现代企业的财务主体呈现出二元性特征。既然企业的财务主体是所有者和经营者,那么财务制度的制定者就是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而不仅仅是所有者(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