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治理产生的动因分析及其启示(2)
2017-10-25 02:56
导读:(二)盈余治理存在的客观条件 以上是盈余治理存在并得以迅速发展的主观方面的原因,然而仅有这方面的需求,客观上没有实施这一政策的背景和条件
(二)盈余治理存在的客观条件 以上是盈余治理存在并得以迅速发展的主观方面的原因,然而仅有这方面的需求,客观上没有实施这一政策的背景和条件,盈余治理也是不可能迅速发展并为众人所关注的。至于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可以从准则的可选择性、信息不对称和本钱效益原则等方面来考虑。 1.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和会计准则的时滞性是企业治理当局进行盈余治理的背景条件。为了保证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能保持可靠与公正,各国都采取或准则或制度等形式,规范财务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和财务报表的编报。然而由于各个企业具体情况不同,须规定几项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和,给企业一定的自由。答应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经过专业判定具体选择采用何种方法。再加上新的业务不断涌现,使得其中部分交易和经济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和表露并未在相关准则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治理当局可以利用会计准则制订的时滞性对会计事项做出对自身有利的估计和判定[2]. 2.权责发生制原则使得盈余治理成为必然。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公司的净利润由经营现金流量和应计利润额两部分组成。经营现金流量建立在收付实现制原则的基础之上,可控性小。而应计项目则不同,它既可以通过会计程序,如坏账预备计提政策选择来实现,也可以采用契约的方式,如提前或延后票据出票时间、改变交货方式等改变交易时间和方式来进行盈余治理。在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约束下,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坏账预备的计提以及一些预提和待摊用度等这些会计政策上有很多选择余地,带有很大主观性的项目都直接对应计利润,进而对会计盈余产生[3]. 3.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使盈余治理成为可能。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是由股东的投资而存在的,但所有者往往并不直接经营公司,而是委托公司治理当局负责直接经营公司,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一方面,股东及其他信息使用者要想了解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就需要公司治理当局提供有关公司的财务信息。假如信息是对称的,信息的使用者与信息的提供者对信息的了解程度相同,那么信息提供者对信息的处理就不可能影响到信息使用者的判定乃至决策。因此,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公司治理当局无法通过选择会计政策来达到盈余治理的目的。但是,在现实中,总是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公司治理当局)通常比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更多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的信息,即使是公然表露的会计信息,前者比后者通常也有更深刻的理解。另一方面,治理者与投资者之间只是一种和约关系,双方目标不一致,即存在着和约冲突,治理者有违反投资者的要求以获取利益的需求。也正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使得以治理者自身最大利益为目标的盈余治理成为可能。 4.本钱效益原则的约束决定了盈余治理存在的意义。完全消除盈余治理从上讲可以做到,但在实务中却不可行,其中关键就是要考虑本钱效益原则。若消除盈余治理,制定一套同一的制度就可以了,但同一的会计制度对治理者行为的约束必然会到治理者的创造性、主观能动性和激励性,极大地降低的效益。另一种是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严格审定,对账面会计政策变动和收益的影响逐条调整,以便得出一个“真实”的收益,但要付出高昂的本钱。
二、盈余治理对政府部分以及企业利益各方面的启示 既然在市场环境中,盈余治理有其客观条件,并且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我们就应当对盈余治理的存在有一个的熟悉,用平静的心态对待它。既不能让它放任自流也不能完全杜尽,要达到这种共叫。从社会的角度讲,政府和有关社会团体有责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外部监视。从企业的角度看,有关方面(投资者、经营治理者等)要尽可能签订完善的契约、合同,代理人要树立正确的贸易伦理道德和经营思想,依法经营。此外,委托人以及会计信息的其他使用者还必须要把握识别盈余治理的知识和技能,能根据其特定的决策需要对会计数据或报告盈利做出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