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服务体系的研究(4)
2017-10-25 04:40
导读:总之在信贷服务创新这一问题上,作为商业银行不应简单地看待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笼统地谈论风险,逃避风险。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新的角度考
总之在信贷服务创新这一问题上,作为商业银行不应简单地看待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笼统地谈论风险,逃避风险。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新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新的思维审视风险,在扩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方法控制风险。越来越多的国内商业银行在受理中小企业贸易融资需求时,在注重企业报表的同时,更加注重企业目前的实际管理情况和经营能力。对于资信良好的企业,银行可与之签订一定金额、期限的授信合同;对于达不到授信条件的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设计不同的业务品种,并针对不同业务品种给予企业一定的融资额度;对于暂时没有授信额度的客户,银行则实行单笔审批等。对部分企业总体经营状况欠佳,但有效益的出口业务,可实行封闭贷款,支持其拓展国际市场。
四、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创新
今后要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保证制度。在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研究商业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参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可行性。形成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协调配合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并积极创造条件方便中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为中小企业参与出口信用保险提供必要的支持。例如,宁波保税区为解决区内中小企业由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及经营规模比较小,不能投保各类出口信用保险险种的困难,在人保公司宁波分公司的支持下,以中国海外贸易宁波公司集聚年出口50万以上的中小企业,向保险公司集中投保,并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提供押汇业务。
为了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缓解中小出口企业的融资困难,今后还应推动建立多种形式的融资担保形式,把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担保与出口融资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这方面,香港商业银行与出口信用保险局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出口融资的做法值得借鉴。例如,香港中银集团成员银行从2000年开始,出口商只须向出口信用保险局投保中小型企业保险,在符合银行的基本贷款审核条件下,将有关保单权益过户给银行,便可取得出口D/P、D/A单据或出口发票贴现贷款。亚洲商业银行规定,中小出口商只须将出口信用保险局保单的权益转予银行,即可按无抵押方式,获得每名海外买家计最高港币100万元的出口融资,每位出口商可获取的贷款总额上限为港币300万元。过去,持信保局保单的出口商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仍须提供抵押品。现在通过银行与信保局的合作,经过正常的审批程序后,客户无须提供额外的抵押品,而贷款额最高可达信保局保单额的100%。又如,东亚银行亦与出口信用保险局合作,积极拓展中小型企业的贸易融资服务。已向出口信用保险局投保的中小出口商只需将保单提交东亚银行,该行即会按个别情况,弹性处理该贷款申请,然后再根据出口信用保险局审批的保单信贷额,向出口商提供出口贷款,而无须其他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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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中小出口企业财政支持的改革
为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出口,缓解中小企业出口资金紧张的状况,在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还应向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出口发展,国家应该根据国际惯例,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出口的专项基金。基金的用途,主要在于为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提供担保以及用于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可以参考日、德等国的做法,建立海外市场准备金制度。有重点地选择一批出口企业,准许从其出口贸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开拓海外市场。
浙江省分级建立了“中小企业外贸担保基金”,加强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该基金由中小企业外贸服务中心托管和运作,专门用于为中小企业从事外贸产品生产经营提供信贷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发出口新产品、开拓新兴市场。同时,浙江省还设立了“中小企业出口奖励计划”,对出口成效显著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对出口增量部分,视出口增幅和出口规模情况,每美元给予3~5分人民币的奖励。奖励资金从外贸发展基金和各企业上缴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返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