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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研究

2017-10-26 02:33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研究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摘要:WTO的《服务贸易
摘要: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服务协议》,界定了服务与政府服务的区别。从服务类型、服务规则等方面对金融服务作了详细规范。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中妥善解决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的关系、金融自由化与维护金融秩序的关系至关重要。GATS以《巴塞尔协议》为基础,构筑了规范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监管框架,但其局限性也日益明显。
  关键词:WTO;GATS;金融全球化;金融监管
  (一)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1.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的关系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框架完全适用金融服务,此外,有关金融服务的特别规则由《金融服务协议》规定。其中重要的是“维护信用秩序规则”和“对维护信用秩序规则的认可”。
  在“维护信用秩序规则”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对投资人、存款人、保险契约人、信托金融服务经营者等保护其有关权益的规则,确保金融体系健全和稳定的规则,以及确保不妨碍成员国使用这些规则。这说明金融服务领域的规则不单是以达成自由化为目标,维护信用秩序是完成其他政策目标的必要基础。
  所谓“对维护信用秩序规则的认可”是指:成员国在制订与金融服务有关的国内规则实施方案时,需要承认别国制定的关于维护信用秩序的规则。该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例如,在审查某个特定国家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时,可以通过对比与该国有关制度的相似性,或者根据该国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的评价,对该金融机构信用状况作出判断。若其信用度被判断为高,则可豁免部分必要条件给予批准。再如,当要求金融机构总资产存量中自有资本需要占一定比率并对该比率有所限制时,对自有资本比率的,各国采用不同,有的采用计算各类资产风险率的风险收益比率算法,也有的按照自有资本在资产单纯合计占有一定比率采用的传动比率算法,允许各国自由选择计算方法即表示对别国规则的承认。以上规定形式上似乎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但是,作为维护信用秩序规则是被允许的,也是必要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2.金融自由化与维护金融秩序的关系
  GATS期望的金融自由化是指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在利率、营业地域、业务范围等方面减少乃至废除若干限制,实现金融市场协调顺利运行,这是促进市场健康的必要途径。但是,金融自由化与商业银行法的目标即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存款人权益之间存在矛盾。
  为了维护信用秩序,长期以来,各国均对银行实施严格监管。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期,国际上对严格的金融管制带来的弊端,逐渐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其一扭曲了宏观经济资源分配;其二付出了高额行政成本;其三在金融国际化潮流中阻碍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及融合。因此,需要对既有监管规则中妨碍国民经济发展的金融规则给予调整甚至废除。具体而言,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二者之间不能通过密切的行政关系或利益连带关系实施金融政策,而应遵循市场,在公司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客观规则的规范下,使金融机构能自由地从事经济活动,必要时,依据客观规则金融监管当局可以启用“维护金融秩序的制裁措施”。总而言之,金融自由化在维护信用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强调国内规则的客观性,不主张过分地主观行政干预,提高客观规则的重要程度。
  作为GATS规范对象的金融服务,其规则是极复杂的。在GATS金融服务协议中,对营业网点性质的定义包括: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私人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分公司、代理公司、代表处等。因此,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以下3种形态的金融机构应该一视同仁:其一,总部在的金融机构;其二,以分公司形态进入中国的外国金融机构;其三,以子公司形态进入中国的外国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观点,服务经营者希望根据自身情况与东道国情况结合作出综合判断,选择对自己最适合的形态进入市场,因此,在营业网点性质的定义范围内,东道国(进口国)对各种经营形态的金融机构应该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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