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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保险业的“阴”面(2)

2017-10-26 06:33
导读:强制保险 为了最大限度地“抢人”、“抢险”,一些保险公司倚仗行政部门的“权柄”,以联合发文、会议纪要、口头命令等形式,为强制保险大开方便
  强制保险  为了最大限度地“抢人”、“抢险”,一些保险公司倚仗行政部门的“权柄”,以联合发文、会议纪要、口头命令等形式,为强制保险大开方便之门。  湖州市长超镇农民沈明强,为生育第二胎,交给镇计划生育站1000元保证金,后来他不想再生,但保证金却变为一张10年期的保险单。记者了解到,湖州市计划生育协会与人寿保险公司湖州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业务,自1998年起两家便联合下发红头文件,要求计生系统每年必须完成保险任务300万元。  学生险中强制的痕迹尤为明显。保险公司一般都是先“买通”教委,由学校在学生学杂费中直接收取保险费。诸暨市一家保险公司一年仅在学生中收取的强制保险费就达700余万元。平安保险公司杭州寿险分公司总经理谢永林说:“我们在杭州营业已7年,至今也无法打入学校这个市场,80%以上的市场份额都被个别公司占据。只是在教委管不了或者难管的极少数大专院校和民办学校,我们才能讨一口饭吃。”  其他行业也未能“免俗”。浙江省工商局经检处李唯磊科长告诉记者,根据他们查获的案件,嵊州市某保险公司全年1170万元的保费收入中,约有2/3来自于依靠车管所、卫生局等行政部门实施的强制保险;宁波市某保险公司通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保险每年保费达上千万元。  而且,一些行业凭借格式合同使强制推销保险合法化。台州市客运中心从前年底开始,与人寿保险公司台州市支公司签约,通过售票窗口,在销售车票的同时强制搭售给旅客保险,同时出具这家保险公司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并将保险费与车票费一起强制收取。据浙江省工商局经检处副处长朱小都介绍,去年工商管理部门查处时,这处客运中心已经收取保费12万余元。朱小都说,利用格式合同通过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的强制保险还包括:风景区售票点直接出售含有保险费的门票;公路、水运等运输部门直接出售含有保险费的车、船票等。  捆绑推销  一些占据垄断地位的公用企业,与保险公司结成“战略合作伙伴”,“捆绑”推销保险。  据李唯磊介绍,从去年开始,浙江工商管理部门对垄断行业重点整治,截至目前全省已查获各类保险业不正当竞争案件22起,还有不少案件尚未结案。例如,某保险公司与铁路运输企业“携手”,由后者指定货主购买保险;保险公司通过电信部门,在向长途电话用户收取电话费时,一次性收取保险费;嵊州市建设银行在为贷款户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强行规定贷款户到指定的保险公司保险,否则不予贷款,等等。  风险保单  在广州做生意的黄老板说,1999年他经好友介绍在澳门友邦保险公司投保,年缴保费6万多元人民币。前年因出险想获得理赔,被告知因签署地在广州,保单无效。黄老板所请的顾问也明确告诉他,此保单确属无效。黄老板因此损失了10多万元人民币。广州的张女士1998年在香港投保国卫保险,一个偶然的机会,她从媒体得知香港保险公司未经批准在内地展业属非法行为。为证实自己的保单是否有效,张女士1999年3月赴香港向保险公司求证,其保单被确认有效,但香港法律授助处有关人员告诉她:一旦发生索赔,内地的有关证明不一定被香港有关方面认可,如果不被认可,投保户需自费聘请香港的律师重新确认。  即使是有效保单,境外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道德风险也使投保人理赔困难。原福建省晋江市恒达服装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陈女士,1999年6月28日向美国友邦保险(百慕大)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办理了长期性人寿保险,当年8月20日陈女士因意外坠楼死亡。受益人申请索偿,但友邦公司以“陈女士于申请投保时,并没有申请她当时任职之公司已出现严重之债务及并非处于正常生产运作中”为由,认为陈女士投保时隐瞒了有关重要资料,此保单无效,不能对索赔申请作出赔偿。陈女士的亲属说,当初陈女士投保时,友邦业务员只是历数其保险如何比内地的保险划算,而没有要求陈女士提供在职公司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等详细资料,友邦公司在核保时也没有要求投保者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而且,一些境外保险公司善于“包装”,保单设计“巧妙”,把保障实际利益“虚化”,把保险责任“模糊化”。记者查看陈女士的保单时看到,保单资料页“利益及保费表”显示,陈女士的保费为5274美元,“金额或利益”为20万美元。但“金额或利益”条目旁加注了一个不很引人注目的“*”。该页的最下方对“*”解释为:“*表示此利益的最高限额,而实际赔偿额将根据有关保险计划条款厘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晋江支公司副经理邱尚辉说,这说明陈女士实际很难获得20万美元的利益,而业务员在寻保时很少向投保人解释有关保障计划条款的及由此带来的利益风险。  由于非法进入内地展业的境外保险机构在内地没有注册登记,没有设立业务基地,这些机构向投保人承诺的种种保单售后服务很可能是空话。有的境外保险机构的业务员甚至在投保人签单交钱后,就改变联系电话,投保人连业务员也联系不到了。  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公司总经理杨大祖认为,内地人投保香港或澳门的保险公司,如果在内地签单,存在两大恶果:一是香港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在香港注册的保险公司只能在香港签发保险单,如果签署地写为“内地”,保险单属无效,一旦发生出险理赔纠纷,难以寻求解决。二是如果签署地写为“香港”或“澳门”,不仅此单无效,还将涉嫌骗保,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任何无法出具签单时在港或在澳证件的行为都属诈骗行为。投保人即使是在香港或澳门签单,保单虽然有效,但要依照港、澳方面认可;可一发生法律纠纷,需投保人自费聘请熟悉港、澳法律的当地律师对保单重新确认,投保人或受益人需提供有关支持理赔的证明,是否能如愿获得业务员承诺的高额回报也不得而知。记者手头的一份资料显示,香港的保险索偿投诉局规定该局“只受理于香港签发、并由香港居民以个人身份作私人用途投保之保单;只受理索偿金额低于60万港元之个案”。这说明内地人投保香港的保险机构,如在内地签单,连投诉的机会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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